每月25日定期發刊
                             
家暴案件何其多,您知道為何多是女方要求離婚嗎?
【本週主題 】

【律師札記】:台流(留)歸鄉交保記
【生活法律】:為何多是女方要求判決離婚
【法律漫談】:如何利用仲裁解決大陸經貿糾紛
【兩岸焦點】:大陸海關交保記
【國際財務顧問專欄】:投資型壽險
【律師札記】

           台流(留)歸鄉交保記(呂榮海律師)

  兩岸之間有很多奇奇怪怪的事,最近處理一件「台流歸鄉」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剛踏出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第402偵察庭,已是10:30,靈機一動,到隔壁地院刑事庭服務處查詢吳界民(化名)所涉傷害、妨害自由一案何時開庭,才知今天上午9:40在地院第15法庭開庭,急忙拉著吳界民趕到第15法庭,法官已退庭,我就打電話給親股書記官解釋我們今早9:50在隔壁地檢開另一件詐欺案之開庭,未接到本件之通知,查詢後才知開庭,可否請法官開庭。

  因吳界民被通緝了十一年多,七月八日從大陸被遣返回台,所幸回來後立即被法院裁定以三萬元交保,倘若開庭不到,很怕被收押。經過解釋及看資料後,法官了解了狀況,才開庭並於十二點三十分開完庭步出法院。這時,我已沒時間吃飯、喝水,急忙趕往機場,趕往青島處理另一案件。

  經閱卷、開庭,研判案情可知,吳界民不敢回台灣而被通緝十一年,所涉之詐欺、傷害、妨害自由原來是當年公司經營不善和一名員工發生欠薪、拉扯所致!同案另一名被告僅被判拘役50天、緩刑二年而已!我問他,這麼小的事有必要不回來被通緝11年嗎?他說,他以為會被判7年!我說,天啊!當時你怎麼不找律師諮詢?他說,當時不認識律師,最近上網才找到你。

  因為,被通緝11年,他在大陸的台胞證過期又過期,成了「台流」(留),於05年3月間終被公安拘留四個月後,七月八日經馬祖遣返回台,接著歸案由刑事組、板檢、板院訊問,經本所律師申請法院裁定以三萬元交保候傳,看來沒什大事,只是大陸的事業勢必受到影響。唉!假如他十年前委任我,就不會變成台流了,我處理過多件類似案例,許多人對法律實務實在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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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為何多是女方要求判決離婚


  從事律師業務多年,得到一個深刻的印象是:很多女方想離婚而不可得,尤其是,許多三十歲左右的女性!

  為什麼想離婚而不可得?

  因為,一則她〈他〉們與配偶無法達到「協議」離婚,二則,如果必須動用到以法院來判決離婚的話,則由於法律對准許離婚的條件限制蠻多的〈必須具備法律所列舉的原因〉,法院不會輕易的判決離婚。

   這樣一來,對於那一些實在需要離婚的人來說,就極為痛苦了。許多女性,在律師事務所痛陳她的先生多年來如何的連續打她〈女性打得過男性的,畢竟是少數〉,現在子女稍大,實在忍無可忍,想要離婚可以解脫痛苦!

  我問她們:「有無多年來被打的傷單?」

  她們說:沒有!那有人一開始就準備離婚,而準備作離婚證據的傷單?」

  是的!這就是問題之所在了!

  我只好告訴她們:「以不堪同居之虐侍告離婚,依判例,須證明他方有習慣性的毆打行為,你現在沒有傷單證據,如何告得贏?除非你的小孩或鄰居能夠出面證明,則還有希望!」她們說:「夫妻吵架在房間裡,誰看的見?」「小孩偶而看見,父母的離婚事,怎叫小孩當證人?」 如此來說,有事困難重重!

  因此,我認為,法律嚴格限制離婚的原因,基本上是對女性不公平的!所幸,自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以後,民法修正對於判決離婚的原因,增列了一項「其他重大是由難於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各界應努力爭取這一項「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利用,以求從痛苦的婚姻中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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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漫談】

              
           如何利用仲裁解決大陸經貿糾紛   呂榮海 律師

一、 前言
   最近,承辦了一件在大陸北京的仲裁案,基本上獲得了「勝訴」,
   介紹如下:

二、 案例

   甲上市公司透過海外子公司之名義,於1992年與大陸陝西省渭南市合陽縣乙公司成立合資丙公司,註冊資金人民幣5000萬元,甲公司占70%,乙公司占30%,乙公司除以土地使用權、廠房設備出資外,另應以現金出資約人民幣500萬元,惟至1997年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欠缺出資之現金而以丙公司之資產作擔保向銀行借款作為出資,甲公司認其違反公認會計原則,要求解決,乃由當地縣府及乙公司以公函表示,貸款責任在乙方,與甲方及合資公司丙無關,甲公司乃未再追究。經此,甲公司乃於1998年撤回台派幹部,將人材資源用於其他更有效益之地方,合資公司則由乙方負經營,至2002年,帳面上維持小盈,但如深究庫存、應收帳款之品質,可能更不樂觀。

   至2003年,甲方認為委由乙方經營管理,出現若干不正常之關係人交易(例如,運費過高、親人作為經銷商等等),經研析認為不宜再任其自生自滅,乃一方面派出技術、管理幹部,從事工安、有機溶濟回收等改善、提高良率,並斬斷關係人交易,另一方面安排於2004年1月召開董事會,在多數決之下,撤換乙公司所委派之總經理,並以所聘保安之實力,在當地多方面地方保護之不利條件下,強行接管乙公司,因而爭議擴大,所幸,「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絕大多數的員工多支持甲公司。

   甲方之幹部除感覺「不安全」外,在法律行動方面,乙方採取下列兩個動作:

 1、乙方向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終止合資合同」之仲裁,2、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丙公司之資產,凍結銀行帳戶之現金及貨品之出貨。

   乙方申請「終止合資」之仲裁之理由主要是:

一、生產規模未能達到合資合同第4條所示之規模及利潤,二、甲方未提供先進技術,三、甲方未協助外銷達到合同所定百分之五十。

  甲方則答辯稱:

一、基本上已達合同所示之生產規模,二、事實證明甲方已提供先進技術,三、甲方曾部分協助推展外銷,且外銷是合資企業自己之責任,以及情事已變更,大陸已修改了合資法,外銷非唯一之選項,四、依合同及相關法令,乙方主張之終止合資合同不能成立。

三、 仲裁裁決

  駁回「合資終止」之仲裁申請,理由:

1、仲裁庭認為,合資經營公司第4條關於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的規定,是合資公司通過不懈奮鬥期望達到的目標,是合資合資公司通過不斷改善經營、提高競爭能力、爭取逐步實現的目標,是合資公司近期、遠期、方方面面、留有調整空間的方向性、綜合性的目標,其關鍵在於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而從上面所列舉的事實,表明該合資公司的發展儘管不盡如人意,但是它已成為陝西擁有較好技術、具備一定規模、質量通過IS09001;2000版認證,獲當地政府多方好評的重要○○制品生產基地,基本上達到了其經營目的和實現了合同目的。

  至於○○○生產線的外租,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共同決定,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生產線外租十年,使合資公司獲得人民幣1800萬的穩定收入,不單可以收回設備成本,而且還小有盈利。十年後還可以根據合資公司的利益,收回設備自己生產制品營利。這是合資公司根據實際條件和自身經濟效益所作出的經營策略的調整,有期限地變更第4條所規定的個別目標。因此,對於申請人關於合資公司未達到經營目的或未實現合同目的的主張,仲裁庭不予支持。

2、 關於合資公司有無發展前途問題,鋻於該合資公司2003年營業額為人民幣4,114萬元、資產總額達人民幣6366萬元,1998年以來淨利潤總計人民幣600萬元;鑒於該合資公司擁有較好技術,通過IS09001:2000版認證,受到當地政府多方表彰;鑒於該合資公司自1993年至2003年總共納稅人民幣773萬元、支付工資人民幣978萬元、褔利費人民幣908萬元、運輸費人
民幣2012萬元、水電費人民幣688萬元;鑒於該合資公司於2003年斥資人民幣500萬元在西安購置土地使用權、建造廠房;加之隨著西部大開發事業的發展,合陽的公共設施改善、市場擴大;鑒於該合資公司2003年再次獲合陽縣人民政府表彰,被評為2003年度財稅貢獻大戶和企業管理先進單位。

  從合陽縣經濟發展局(合經發【2004】)14號文件和合陽縣統計局《合陽統計》第17期可見,該合資公司有新產品研發列入規劃,至5月份生產狀況良好,仲裁庭認為,沒有理由認定合資公司今後沒有發展前途。因此,仲裁庭不支持申請人關於合資公司無發展前途的主張。

3、 仲裁庭認為,合資經營合同第43條規定的生產規模是合資公司通過不斷努力
  ,力爭達到的發展目標,並不是為雙方即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一方即被
  申請人設定的合同義務。

4、 仲裁庭認為,合資合同規定的產品內外銷比例是合資公司爭取達到的目標,而在有關雙方責任的條款中,也沒有規定由被申請人負責該比例的達到,只是「協助」開拓產品外銷市場。因此,不應以合資公司沒能達到預期的外銷比例為由主張被申請人負違約責任。

5、 仲裁庭還注意到,被申請人已向合資公司依照合同提供了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這已為申請人所認可。至於1998年被申請人從合資公司撤走技術人員問題,由於○○○生產線已外租、×××制品生產已達標,被申請人撤走其技術人員是可以理解的。2003年被申請人已主動向合資公司派出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因此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就此問題沒有構成違約。

  但是,仲裁庭也認為被申請人從1998年至2002年沒有過問合資公司的技術問題,實為一個不足之處,應該予以改進。

四、 分析檢討及建議

  1、 訴訟之不可測因素過大,以及訴訟漫長,宜以仲裁代之

  2、 仲裁條款、仲裁地

  3、 仲裁目標、策略之研議

  4、 代理人團隊

  5、 仲裁人之選定

  6、 主任仲裁人之產生

  ˍˍ大陸及台灣之比較

  7、 答辯:法治與人治

  8、 開庭、程序、技巧

  9、 團隊合作

  10、 爭取勝利

  11、 裁決

  12、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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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焦點】

大陸海關交保記
                      (呂榮海律師)

  七月十四日星期四晨從台北搭飛機赴高雄地方法院,為0四年總統大選三二0抗爭案辯護,在飛機上想關機時,接到甲公司緊急來電謂其公司廠人員被海關緝私局留置調查,希我能於當日下午趕去東莞協助處理。不得已,與三二○抗爭案當事人及同案辯護律司周國代律師、蔡惠琇律師協商,在開完上午之庭後,未參與下午之庭,就搭15:05港龍班機趕去東莞,真巧,當日護照、台胞證竟帶在身上,其他的,其他的連一條內褲也沒帶,就上路了。

  輾轉至東莞已晚間八時,一面用餐、一面聽簡報,問題略為:海關監管之原料加工後部份流為內銷,涉嫌違反了相關規定,有一名台籍幹部及一名大陸籍幹部於星期三凌晨開始被帶進緝私大樓協助調查,至今(星期日晚八時)仍未飭回,已有二晚未在床上睡覺,只在辦公桌及椅子上坐著睡覺,手機也被拿走,部分限制了講話及行動自由。公司CEO指示第一階段處理以人為先,除律師之外,另已安排專人處理中,希望能不用到律師,但仍感謝律師到來,十點時由公司人員與該專人會商了解,我則與律師團隊先休息,結果,衣服來不及脫就睡著了,難得這麼好睡。睡前,依感覺我認為甲公司應盡快準備及送入緝私局一份文件,陳明公司之投資方式台法上市公司,成立五十年,ㄧ向正派經營,在大陸廣東、上海均有投資,經營階層絕無意違法,但可能因對制度不甚了解或市場之現實或執行不夠徹底而誤違反規定,請寬大處理,以免影響生產營運,但終因太累及甲公司仍寄望該專人能夠解決,而未寫,我也祝福他們能夠如願。

  次晨近五時醒,在街頭逛了一小圈,研究街頭上兩岸咖啡、上島咖啡、鹿港咖啡等台資餐飲的裝修、環境,作為推動「書?天地」的參考,但南方的氣溫,連清晨都覺得高溫,鑽了一大圈,已是滿身大汗,而且還是很早,在電梯中看到四樓處的游泳池有一美女在游泳,我也去游了一千米,以致當日的體力大增,從頭到晚都不覺得累。

  上午九點多,與趕來的CEO、財務長、製造部處長,還有昨晚二時已被釋的大陸籍主管開會討論如何處理。該主管說「因被人檢舉一貨櫃,一貨櫃在走私」,但有聽到「製造公司正常營運,並未查到嚴重的違反情形」等對話,我等去了就覺得當初緝私局派了大隊人馬抄工廠,原來是有人舉報「一貨櫃一貨櫃走私」,但後來發現是「正常營運的公司」,其嚴重性已減輕了ㄧ大半,因此甲公司真有必要將自己一向正派經營之情況、是上市公司等資料報告緝私局,乃覺昨晚的判斷是正確的。會還未開完,被留置的台籍幹部打電話來談刑案已立案,希能派律師前去,我與張律師、郭律師理乃火速前往緝私局,先往三樓見了被留置之人,他得知我之名,狀甚激勵,辦案人員對我們說,律師須於「辦公室會見」,乃上五樓,由「辦公室主任」接見,其說明:行政處理及刑案立案之界限,並問我們有何要求,我乃極力表明:甲公司係一上市之正派公司,如因不了解法令,希能從寬處理,並能將人交保接受調查。辦公室隨即與承辦人員聯繫、開會討論,並於中午時分來說,請我們下午二點多再來。

  下午近三點,在去緝私局,據告知:准予以20萬元人民幣交保,令先補30萬元之稅,至於應補多少及如何處理須再進ㄧ步調查,等交付交保金及作完筆錄後就可以交保。接著,由緝私局開出交保之單據,持單據去中國銀行繳款,等做完筆錄,已經五點,隨同交保之被調查人員回公司,吃豬腳麵線。

  就這樣,在緊湊的時光中,有幸完成使命,由海關裁定准予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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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顧問專欄】


  投資型壽險


  投資型壽險是一種兼備「定期壽險」保障及類似「投資型帳戶」性質的累積基金之壽險計劃。申請投保障,客戶可根據不同的需要,選擇壽險面額,來帶給家人財務上的保障。日後必要時還可提用或借出該壽險的現金值,以應急需。

投資壽險的特性如下:

◆ 保額靈活調整

不同於其他類型壽險,投資型壽險讓您在同一保險合約內增加或減低投保面額,以符合您的需要。

◆ 自已掌握保費金額

若不影響壽險的情況下,您可增加、減低,或暫停保費金額,或決定保費繳付期限的長短。

◆ 賺取市場的利益

每次的保費,扣除各種費用後,將投資在投資型帳戶以累積基金。

◆ 累積基金免稅成長

現金值逐年免稅累積,必要時可供借款或提用。

◆ 理賠額選擇

您有兩種理賠額支付方式的選擇:

 A式:理賠額與投保面額相同

 B式:理賠額等於投保面額與累積基金的總和。

◆ 保險費用與盈利一目了然

公司每年寄出一份年度報表,上面詳細列明基本保額及保險成本、行政費用、所賺的股利及股息、和目前投保總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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