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工程建設過程中,土地取得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因為公共工程建設必須利用土地,或地上,或地下,甚至土地上空,均與土地不可分離;因必須使用土地而引出資金需求之問題,取得土地之價款(買賣價金或徵收補償金),據估計,中山高速公路興建期間用地費僅佔總費用的百分之七,但至北二高時期用地費佔總費用的比例高達百分之三四.三五,日後之其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可能還要提高。如果說,應該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實應設計一套制度,「就地取財」吸引地主參與投資公共工程建設。

1、概說

  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欲取得公共工程建設所需之土地,不外乎以「私法行為」取得或「公法行為」取得,前者為一般之買賣、互易或贈與等方式,後者公法行為包括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

      地主→投資者(私地買賣)

      地主→政府→投資者(徵收)

      公地(政府)→投資者(公地撥用)

  如上圖所示,以私法行為取得土地,純為地主與投資者的法律關係,依民法規定,是否成立交易,雙方有自由權,這對公共工程建設常需要許多地主之土地而言,只要有若干地主不願意「協議」,即無法完全取得所需之土地,而使投資者望而生畏,不足以鼓勵民間參與投資。

  相對的,以公法行為取得土地,又可分為私有土地之取得及公有土地之取得,前者涉及「地主→政府→投資者」間之三角關係,依目前有關徵收的法制,政府得否為民間投資者向地主徵收土地?並得以何種方式與民間投資者使用?實有探究之必要。後者「公地之取得」得否適用於民間投資,更有問題,有必要一一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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