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商投資與土地取得

  鼓勵民間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理應包舍外商投資:即:如能吸引外商投資於國建,將能解決部分資金籌措之問題。

  不過,吸引外商投資於公共工程建設所面臨最大困難之一為外商取得土地受到土地法之限制,茲分述如下:

1、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堿及領堿及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2、外國人為住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領事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用途之一,得購買或租賃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市縣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3、外國人購買所需土地應會同原所有權人,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准:變更用途或為移轉時應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准。市縣政府為前二項核准時,應即會報行政院。

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於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以上四點,限第3點為取得「程序」方面之限制及第4點「互惠主義」之規定外,第1、2點則為實質方面之限制。即:如果公共工程建設所經過之路線,全部或一部為第1點所述之農、林、漁、牧……等地時,外商即不得該土地。因為,交通建設所需土地多係帶狀狹長之土地,難免經過農、林、漁、牧….地,這就限制了外商投資之機會,除非針對公共工程建設所需土地,快速作地目變更。其次,第2點,外商固可取得或租賃土地作為住所、商店、工廠……之用,但卻不包括「公共工程建設」在內,故依該規定,亦限制了外商投資之機會。因此,政府實應修改土地法,使其包含「公共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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