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法令

 (1)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聯合行為)、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申請許可)。

 (2)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為差別待遇,事業不得為之(綁標)。

 (3)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與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事業不得為之。

 (4)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行為,事業不得為之。

 (5)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交易相對人之資料、技術秘密,事業不得為之。

 (6)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違反聯合行為(第十四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九條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停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8)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逾期不停止或改正,得連續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直到停止或改善為止。


HOME.gif (461 bytes)  TOP.gif (470 by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