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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暴力介入
不法分子或事業以暴力介入公共工程,如為純粹地收取保護費,不涉承包工程之不法競爭,則純為刑法恐嚇、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問題,甚至涉及流氓管制之問題,與公平交易法無涉。但如以暴力介入承包工程,則除涉及上述刑法等問題外,更與公平交易法有關。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事業不得以脅迫…….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同條第四款規定:事業不得以脅迫、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行為。
以暴力介入方式爭取工程之承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如不停止得連續科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到停止為止,並移送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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