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圍標

  圍標的類型相當多,各涉及公平交易法中不同的條文,茲略述如下:

 (1) 以惡劣方式攔截標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不當方式法與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第十九條第四款。

  (2) 恐嚇他事業不得參與投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以脅迫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3) 逼迫設計單位採取特殊工料、不合理資格審查辦法以間接減少競爭家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4) 以人情關說、利誘取得底價之秘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當方法獲取營業秘密。

 (5) 租借牌照、虛設投標家數參與投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6) 與其他可能參與投標之廠商,事先協商出最低標,或協議以同一標價投標,迫使流,使招標單位以比較高價格決標,或協議安排各種投標價格,此種協議、合意行為乃典型之「圍標」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聯合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HOME.gif (461 bytes)  TOP.gif (470 by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