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合約終止

 一、案例

  業主大路公司將一項坐落於甲地之工程委託大成營造廠承包,工程進行了一小部分後,大路公司擬變更計畫,想洽請大成營造廠停工。

  大成營造廠則認為該營造廠已購置工程設備與器材,並僱用工程人員,倘若停工,將會損失購置設備、器材之損失,以及資遣工程人員之損害,另外該營造廠原計有一成之利潤亦將落空,這些損害及費用應由業主大路公司負擔。

  談來談去,業主大路公司又主張「該公司在乙地另有一項工程,造價及工程性質與甲地之工程近似,擬請大成營造廠移至乙地進行,以終止甲地之工程……..」。

 二、解析

  面對這樣的爭執,到底誰有權做如何的主張呢?

第一,假如契約對於這樣的事有具體的,約定,那麼就依據契約的約定。

第二,假如契約沒有約定,那麼就依照民法第511條的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所以,業主大路公司有權終止坐落於甲地的工程,不過必須負責賠償大成營造廠因終止契約而生之損害。

  所謂「損害」的範圍,依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所示,除了所受損害以外,還包括「所失利益」(即民法216條的規定),因此,大成營造廠所主張原計一成的利潤,業主大路公司也必須負責賠償。

  至於大路公司主張乙地另有工程可由大成營造廠承包,是另訂新約之提讓。大成營造廠有權決定是否另訂約,若其不同意,大路公司不可以免去損害賠償責任。

  應附帶說明的是,以上「業主有權隨時終止工程,營造廠有權請求賠償」的規定,只適用於「不問雙方有無過失的情形」;假如因為可以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致工程遲延時,法律另有規定,甚至承包工程契約通常也會加以特別約定,這點留到下一次再來討論。

 三、減價驗收或不合格之正當性

  在驗收工作中,雙方亦常發生減價驗收或判定不合格是否正當之爭議。此問題亦屬私法上契約解釋及認定之問題,而困難承包之中小企業。

  在日本,在「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等防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款規定禁止「不當扣減承攬報酬」(詳見第二節),則以行政處分處理相關之爭議,以保護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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