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立法理由
該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以防止承攬報酬支付延遲等,使發包事業對承攬事業採取公平交易,保護承攬事業之利益,進而促進國民經濟之健全發達為目的」。
按「利用自己在交易上的地位較交易相對人優越,而對交易相對人,採取較正常的商業習慣不當的不利益條件之交易」,日本獨占禁止法(第二條第九項五號,一般指定十項)明文所禁止,從而,前述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等防止法(以下簡稱「防止法」)所禁止的行為,本來也是「獨禁法」所規範的對象。
但是基於下列理由,有制訂「防止法」的必要:
一、發包事業與承攬事業間的關係(承攬交易關係)並不一定明確,而且也特殊,欲運用上述「獨禁法」抽象的、一般性的規範,對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的「不當性」予以舉證,是極為困難之事而難以規範,而且,如要經獨禁法之審查、審判手續予以規範,更難於期待獲得有效的效果。
二、由於承攬事業之地位,難於期待承攬事業提出「不公平交易」之申訴及期待發包事業相互監督自律,因此,有必要藉由「主管機關」(關係官廳)的協定及經常調查,快速的解決,基此,尤其有必要制訂「防止法」。
三、改善發包事業支付遲延,與其透過公開的準司法手續下達支付命令,不如促進發包事業誠意極努力的方法,為此有必要規定有別於獨禁法的手續。
特別須提出說明的是,「防止法」特別賦予「中小企業廳長官」權限,有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處分違反「防止法」的發包事業,因為,承攬事業多數是「中小企業」。
「防止法」規範內容大致分成兩類,其一、關於「承攬報酬支付遲延之防止措施」、其二、「其他承攬方面不公平交易的方法之禁止」,本文在本章探討前者,後者留在下章再予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