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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遲延利息-14.6﹪
遲延了前述「承攬報酬支付期日」,應支付多少遲延利息?
關於此問題,「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等防止法」第四條之二規定,應按「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則」所定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據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出「依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等防止法第四條之二訂出遲延利息利率之規則」,於該規則中明訂遲延利息利率為百分之十四.六。較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及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遲延利率百分之六,均高出很多。
至於,遲延利息的起算日是從「受領日」經過六十日起也就是第六十一日開始起算到支付日為止(註15)。
本條規定,旨在以高遲延利息利率來特別保護承攬事業,間接促進本法之落實。
(註15) 田中誠二等人著,獨占禁止法,第8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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