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禁止對承攬報酬做不當扣減

  為了保護承攬事業,「防止法」也規定禁止發包事業對承攬報酬做不當扣減。

  「防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禁止發包事業「無可歸責於承攬事業之理由,而扣減承攬價金」。

  這種不當的扣減承攬報酬,例如:切掉承攬報酬的尾數金額、發包事業收取贊助金、協力費,或要求承攬事業負擔廣告費…….等等均包括在內;但是,如有可歸責於承攬事業之理由,如就不良品在客觀減價之範圍內予以扣減,則不認為違反「防止法」(註16)。


(註16) :田中誠一等人著,獨占禁止法,第8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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