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禁止顯著的低承攬報酬

  關於不當的以低價定價的問題,日本「防止法」也有規定。凡「不當決定和承攬事業之給付內容同種或類似的給付內容通常應支付的報酬相比較屬於顯著低價的承攬報酬額」為「防止法」所明文禁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五號)。

  本款規定為舊法所無,而於昭和37年第一次修正時增訂,本規定和「禁止不當扣減報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號)相關連,該款規範承攬報酬決定後的不當扣減,本款則禁止於報酬決定之際決定不當的低報酬。

  所謂,「顯著低價的承攬報酬額」、「不當決定」,究何所指?經濟社會之一般通念及倫理感是判斷之際重要的判斷評價依據。「顯著低價的承攬報酬額」並不限於低於原價,縱使高於原價亦有可能構成。又所謂「不當決定」之判斷,在於發包事業利用其交易上之優越地位而「強制」交易相對人。
(註17)(註18)


(註17) :田中誠二等人著,獨占禁止法,第840頁。
(註18) :相反的,台灣也多有由承攬事業為低價搶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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