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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書面之交付及保存
為了讓支付承攬報酬透明化及方便主管機關介入保護承攬事業,「防止法」亦在程序方面,規定發包事業以書面記載承攬事業之給付內容、承攬報酬之金額、支付期日及支付方法及其他事項,交付予承攬事業(第三條)。
除了以書面交付相對人之承攬事業以外,發包事業也必須就下列事項做成書面資料,予以保存兩年,主管機關並得檢查:
1、承攬事業之給付內容及其給付之受領年月日
2、對承攬事業之給付予以檢查時,檢查終了之年月日、檢 查結果及檢查不合格之處理
3、 確定應支付承攬報酬之金額
4、 前項金額如有變更,其增減之理由
5、 承攬報酬支付之年月日
6、 如以票據支付承攬報酬時,其交付年月日、金額及到期 日
7、 如就承攬報酬主張抵銷時,抵銷之年月日、金額及抵銷 之債務內容
8、 抵銷後支付報酬之餘額
9、 遲延利息支付之年月日及金額
違反此規定時,可處發包事業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員,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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