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違反本法之效力
違反上述規定,除了在私法上產生「遲延利息」百分之十四.六及發生給付遲延的效力以外,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1、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勸告」及公告
對於違反「承攬報酬支付遲延等防止法」各類型的行為,該法第七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對發包事業提出應遵守該法的各種「勸告」,並對不服從「勸告」的事業加以公告。為執行此項工作,公平交易委員會具有檢查權,可以進入事務所,檢查有關之帳冊書類及其他物件,並有命發包事業及承攬事業提出報告之權限。(第九條),對違反者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2、 為刑事責任
其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其直接效力只有「勸告」及公告等「社會制裁」,並無直接之罰金,這是認為「社會制裁」較罰金有效!但是,經「勸告」仍不服從者,可進一步依獨占禁止法進行審決(獨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三之三、五十四條各規定),其結果,仍違反確定前之審決者,可處五十萬元以下之過怠金,仍違反確定後之審決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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