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小企業廳長官之權限       

  中小企業廳長官亦為主管機關,同樣享有檢查權及命發包事業及承攬事業提出報告之權(第九條第二項)。此為中小企業廳長官有「調查權」(第六條)的具體措施,如中小企業廳長官認為發包事業有違反本法之事實者,可以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的措施(即前述 之「勸告」)。


HOME.gif (461 bytes)  TOP.gif (470 by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