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時與休假問題

  勞基法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及休假均有詳細規定,這與國建交通建設有相當關係,以下略述有關規定。

  在工作時間方面:

  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時,每週四十八小時,這項原則可採「變形制」,即經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在一週維持四十八小時之原則下:

  將其中一日之工時調至其他日;加班或延長工時之規定,加班或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加班男工一日不超過三小時,一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超過四小時,一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經勞委會核定之特殊行業,前項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的小時。

  因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並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公眾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上述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國建交通建設應符合「公眾生活便利其他特殊原因」之要件,如有「趕工」之需要,應可依此規定申請有關機關以「命令」調整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

  可採晝夜輪班制(第三十四條);雇主應備勞工簽簿或出勤卡,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保有一年(第三十條第三項);在休息、休假方面:每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三十五條);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之例假;紀念日、勞動節;特別休假: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除例假外,上述假日得經勞工同意而加班,加班時應給二份工資;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上述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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