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小包倒閉,工資向誰要?

 (1) 營造公司承包了工程,再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小包商,由小包商僱用工人營造,如果,小包商領了工程款逃避倒債,致工人沒有領到工資,那麼,沒有領到工資的工人可不可以向大承包商請求工資呢?

 (2) 最近,有一個實際發生的訴訟案例,就牽涉到這一類的問題,值得相關的人員參考。

  工人的主張

  工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貝易營造公司承包台電公司圍牆工程,「僱用」原告××等12人為其工作,報酬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而該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應該給付工資共計五十二萬五千元,屢經催討而不付,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貝易營造公司應該如數支付。工人並舉出工人名冊、工資表為證。

  營造公司的抗辯

  被告貝易營造有限公司則辯稱:

  1. 否認與原告有僱傭關係。

  2. 被告因受工程進度之壓力,不得已將部分工程委由小包商邱××承做,原告等12人是邱某所僱用。該邱某領取工程款一百四十一萬元(有支票乙紙為證)以後,不知去向,縱使邱某未將工資支付予原告等人,也是原告與邱某間的關係,與被告貝易營造公司無關。

  3. 邱某倒閉逃逸後,被告另僱他人繼續完成,損失不小,與原告同為受害人,原告向被告請求,自無理由。

  4. 原告所提證據工人名冊及工資表,是原告自己所製作,並沒有辦法證明原告與被告間有僱傭關係。

  法院判決

  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即工人敗訴)「理由很簡單,即:「……上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且彼等所提名冊及工資表,亦非被告所製作,自不足據為被告僱傭之證據,至訴外人邱××是否即為被告之代理人,原告等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彼等依據僱傭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這個案子,因為工人未上訴而確定。

 (3) 檢討

  這個案子,充分顯示法律決定風險由誰來負擔的功能,而且,可能也「只是」具有這樣的功能而已;它離「正義」幾公尺,可能誰也不知道。

  首先,工人未領得工資可能是實情,所以工人實在令人憐憫。問題是,被告營造公司抗辯「與原告間無僱傭關係,工程款已由邱××領走」,如果屬實,那麼,要令營造公司再付一次,對營造公司也不公平,所以,這時候,法院面臨要聽誰的話、要教誰負擔損失的問題。

  在不是神仙、沒有辦法下,只有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辦法,來作了判決,而令勞工負擔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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