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網路銜接

  民間興建之大眾捷運系統與其他公營、民營大眾捷摙系統及其他交通網必須能夠須利銜接或適當轉運,始能發揮高度之交通功能;同樣的,民間興建或參與之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交通網路也必須注意其是否能須利銜接及轉運。

  造成不能順利銜接或轉運之可能有二:ヾ規格或標準不符;銜接或轉運措施不相配合或費用之交互計算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為了解決此問題,政府應以立法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規格或標準,業者所使用之規格或標準不得造成不能銜接或配合之效果;業者互有義務洽商銜接或轉運制度、費用之交互計算,如逾一定期間無法達成共識,主管機關有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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