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        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         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        開標發生不當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下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      辦 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     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     制,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     人不法之利益,對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     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一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業管理或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二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業管理       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       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       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期徒刑,各得併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       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       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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