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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 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
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 開標發生不當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下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 辦 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 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 制,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 人不法之利益,對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 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一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業管理或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二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業管理
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 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 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期徒刑,各得併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 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 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逐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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