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通過,以信託為財產配置、投資與節稅

  李老先生在某捷運站旁邊有一大片土地,隨著捷運連線愈來愈多,人潮愈來愈多,該片土地也愈來愈有開發價值,許多開發公司一再透過關係來洽談合建。但李老先生一想到土地移轉時所產生的龐大增值稅就頭通,合作開發有就拖了下來!但李老先生想想年紀也不小了,萬一蒙主召寵,該片土地變成「遺產」,則必須先繳納一筆龐大的遺產稅,想要提前移轉給三個兒子、二個女兒,也必須繳納贈與稅。

  東想西想,不知如何是好,這檔子事也就耽擱下來,但時間卻是不等人的。

  是的,在台灣經過四、五十年「創造財富」的時代,許多人確也累積了相當多的財富,這些富人堪稱「創造財富的一代」,但有了財富之後,如何配置財富或再投資,並在合法的範圍內,合法節稅,將所創造的財富儘可能地移轉予下一代,便是現階段應關心的課題。

  依民國八十五年公布施行的信託法,在相當大的程度內可以達到財產配置、投資與節稅的功能。立法院更於最近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平均地權條例、營業稅法、契稅條例等七項稅法,解決了信託免稅及如何課稅的問題,李先生可以好好的運用信託法及上述七項稅法,好好設計其土地之開發、運用與節稅。

  簡單的講,李老先生可以和某一銀行(有信託業務)或一土地開發公司(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將土地以信託方式登記予受託人(免徵土地增值稅),由受託人進行開發,開發後將辦公室出租,租金收益扣除相關管理費用後,按年按人給付相當之數額與李老先生之三個兒子、二個女兒或其他第三代作為生活費用或教育費用或創業基金(分散原則,注意免稅之上限),詳細內容可以視具體情況、目的、免稅額等因素具體規劃。

 

參考資料:呂榮海、溫俊富、林國全、林麗香、林明珠著「信託法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