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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動法之法源地位

二、勞動法國際因素豐富之原因及我國批准之ILO公約

    (一)國際因素豐富之原因
        何以在勞動法領域,存有極豐富之國際公約?這是因為:一、勞動作為經濟之生產因素之一,各國勞動條件之高低,影響各國之經濟競爭力,是以極需以國際條約或公約,「同步」規範各國之勞動條件,以平衡各國之競爭力(註4),二、勞動問題、勞工運動將影響和平及社會安定,而社會不安並非只是一國國內之問題,它經常跨越國境成為國際問題,對此,在經歷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工業先進國家均有深刻的體驗,乃於一次大戰後,於凡爾賽條約第十三部第三百八十七條至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際勞動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之一般原則(註5),其中,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之「序言」即明示「茲因世界永久和平之建立必須以社會正義為基礎,又因現在之勞工狀況使大多數人民感受不公、困苦及窮乏,以致產生極度不滿,因而危及世界之和平與協調,此種情形極待改善:例如規定工作時間,包括確立工作日與工作週之最高時間,規定勞工之供給,防止失業,維持相當之生活工資,防護工人之染受普通或職業疾病及因工作而得之傷害,保護兒童、青年及婦女,設置養老金及殘廢撫恤金,保障工人受僱於外國時之利益,承認同工同酬原則,承認自由結社之原則,舉辦職業及技術教育,以及其他類似的辦法。又因任何國家之未能採用合乎人道之勞工制度,必致妨礙其他國家改良基本國勞工狀況之進行;各締約國基於正義感和人道感,及保證世界永久和平之熱忱,並為達成本本序言所訂之各項目標起見, 爰核定下列國際勞工組織憲意」(註6),依此序言,可知今日類似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內容,仍不出上述工時、工資、職業病防護、同工同酬等內容,是以國際勞工公約等「國際因素」實為勞動法法源之「來源」,經國際影響,逐次為各國立法所接受。又觀諸上述序言,復明示「勞工問題危及世界之和平」及「任何國家未能採用合乎人道之勞工制度必致妨礙其他國家改良其本國勞工狀況之進行」,可見各國均體認勞工問題之國際性及重要性,乃在國際勞工組織ILO之運作下,至1997年止通過181個公約(International Labor Convention)及188個建議書(International Labor Recommendation)(註7)。
    (二)我國批准之ILO公約
        雖然,我國自1970年年代以來,因外交困境而不利於條約、公約之簽訂,但依內政部所編「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三巨冊之資料所示,我國仍批准過如附表「我國批准之ILO公約」一欄表所示十七項ILO公約,包括「結社權公約」、「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意外事故防護公約」等十七件國際勞工組織(ILO)勞動公約,可謂豐富,而成為我國勞動法之重要國際法法源,值得重視、參酌,得作為規範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之一法源之一。

附表:我國批准之ILO公約一欄表
編號 公約名稱 ILO通過日期 我國批准日期
NO.11 結社權(農業)公約 1921 1924.02.09
NO.105 廢止強迫勞工公約 1957 1959.01.23
NO.100 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 1951 1958.03.01
NO.81 勞工檢查公約 1961 1961.09.26
NO.26 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1928 1930.02.20
NO.14 工業工人每週應有一日休息公約 1921 1934.02.09
NO.27 標明航運重包褢公約 1935.04.15 1931.04.24
NO.32 意外事故之防護公約 1931 1935.04.15
NO.19 外國工人與本國工人災害賠償應受同等待遇公約 1935 1943.02.09
NO.45 禁止僱用婦女於一切礦場地下工作公約 1935 1936.10.10
NO.59 最低年齡工業修正公約 1937 1939.12.20
NO.107 獨立國家內土著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之公約 1957 1962.09.10
NO.22 海員僱傭契約公約 1926 1936.10.10
NO.7 規定海上僱用兒童最低年齡公約 1920 1936.10.10
NO.15 限制僱用火夫或扒炭之最低年齡公約 1921 1936.10.10
NO.16 僱用海上之幼兒及兒童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1921 1936.10.10
NO.23 遣送海員回國公約 1926 193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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