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
關於條約和法律之適用關係,司法實務在「大英百科全書之著作權」一案中,表達得最清楚。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八號判決認為「…….條約在我國是否有國內法之效力,法無明文,惟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觀之,其審查程序與國內一般法律相同,應認為其具有國內法之同等效力,法院自應予以適用(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判決)。另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尊重條約」之規定,條約之效力應優於國內一般法律(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0七四號判例)而居於特別規定之地位,故條約與國內一般法律牴觸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條約之規定,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於特別法為舊法(即前法),普通法為新法(後法)之情形亦然……,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中美友好通常航海條約係於三十 五年簽訂,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修正,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之規定,就系爭書籍在我國申請著作權註冊,始能取得著作權云云,依上述規定,即無可採」(註22),可謂明白認定「條約與法律同等效力」、「條約居於特別規定之地位,應優先適用條約」、排除「新法優於舊法」,惟這只是個案,將來之相關案例是否能夠繼續如此,仍有待觀察,誠如法國學者Lardy就瑞士狀況指出「司法是變化的,不確定的,有各種不同解釋的,變更判決的基本原理仍缺乏……」(註23),我國之法治建設尚在初步階段,更是有一段需要摸索而不確定、多變的過程。
註1:Zollner , Arbeitsrecht,第109頁以下;有泉亨,勞動基準法,第31頁以下;黃越欽,勞動法論,第27頁以下;史尚寬,勞動法原論,第10頁以下。
註2:台北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
註3:王澤鑑,比較法與法之解釋適用,收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第1頁以下。
註4:自1980年以後,中國大陸、東南亞約有二十億人之較便宜勞動力,加入工業化生產,勢必引起與過去不一樣的激烈競爭。
註5:史尚寬,前揭書,第11頁。
註6:中文翻譯引自黃越欽等人編,簡明勞動六法,第599頁。
註7:參見吾鄉真一,國際勞動基準法,第33頁;關於各號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之內容之中文翻譯,詳見內政部編印,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上)(中)(下)三冊,1987年6月版。
註8:以上參見Virginia A. Leary,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National Law, PP118~119,1982
註9:此判例中譯見吳嘉生,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之研析,第147頁。
註10:Virginia A. Leary, id. pp.119.120
註11:Virginia A. Leary, id. pp.120
註12:Virginia A. Leary, id. pp.124
註13:以上詳見,有泉亨,勞動基準法,第31、32頁。
註14:游啟忠先生將日本列為「條約之地位優於國內法」之類型中,惟又認為在審判實務上則認為二者並無優劣之分,而適用後法廢止、變更前法的原則,游啟忠,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之地位及其適用(三)法務通訊一五九二期,81年10月1日
註15:Virginia A. Leary,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National Law, p.127,1982
註16:Virginia A. Leary, ibid. p121
註17:游啟忠,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之地位及其適用(四),法務通訊1593期
註18:Virginia A. Leary, ibid. p122
註19:Alexandre Berenstein,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on Swiss Legislation,77 I.L.R.1,6(1958),轉引自Virginia A. Leary, ibid. p127
註20:以上參見Virginia A. Leary, ibid. p123
註21:Pierre Lardy, La force obligatoir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en droit interne, p208,轉引自Virginia A. Leary, ibid. 前揭書,p122
註22:前述判決要旨引自吳嘉生,前揭書,第108、109頁。
註23:同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