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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動法
農轉非與就業促進
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大陸勞動法適用的範圍,可以說,非常廣泛,包括(勞動法第二條):

1.境內的企業
2.個體戶
3.國家機關
4.事業組織
5.社會團體
台商不問屬於三資企業中的那一種投資模式,其既已在大陸投資,即屬於「境內的企業」,應適用大陸勞動法的規定。
大陸本土的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國有企業,均屬於「境內企業」,有勞動法的適用。
個體戶,一般可僱工在八人以下,也有勞動法的適用。筆者認為,在階級流動劇烈的時期,個體戶及小型的私營企業均適用勞動法,理想性過高,實效性可能不高,就像台灣的中小企業,超過過半以上,事實上未執行勞基法一樣,所不同的是,大陸勞動法所規範的內容只是有關工時、休假、工資、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的基本權益規定,沒有像台灣勞基法中「退休金」的規定,不至於使小企業負擔不切實際的責任。
除了企業以外,國家機關及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非營利性的團體」均適用勞動法,不過,有關公務員、黨政人員之任免、流動調配、保險福利依其他有關特別規定。這和台灣勞基法也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在台灣,適用勞基法也有「行業別」的限制,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大陸勞動法則不問行業,均適用勞動法,服務業和第三產業也有適用。依台灣過去實務經驗,硬將運輸業及非在固定場所工作之勞動適用「朝九晚六」的固定工作時間,也有不切實際之處,看來,台商於適用大陸勞動法時,宜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批准特殊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最後,必須注意:大陸勞動法適用於「勞動關係」、「勞動者」(第二條),什麼是「勞動關係」及「勞動者」也值得推敲?勞動法學上所謂「承攬關係」(承包)原則上不適用勞動法,但如名為承攬但實際上具有「從屬勞動關係」則仍有勞動法之適用(註四),此問題是否發生於大陸勞動法,值得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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