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回交易之相關判例〈日本〉No.33東京地判昭和五七•二•一七 判例時報一0五一號一0九頁別冊NBL十一號「э—З取引ソ判例研究」一六八頁 (針對租回交易〈э—З〉係金錢消費借貸而有利息限制法之適用之主張)縱使租賃契約有接受融資之經濟上目的,但其法律手段為標的物即本件醫療機器之租賃之形式,當事人間真有租賃此醫療機器之意思,應解釋為租賃契約(э—З契約)仍有效成立,並非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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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4東京地判昭和五七•九•八 判例時報一0七七號八三頁 (售後租回(sale and lease back)之)租金(э─З料),通常與作為物之使用收益之對價的租金(賃料)相異,因為其具有返還相當於買賣價金之融資之實質,故租用人一旦受領買賣價金之支付,即應解釋為不得以未受標的物之交付及滅失、毀損而不能使用收益為理由而拒絕為租金之支付及履行其他租賃契約上之債務。 (縱使不問依據租賃物收據之交付為占有移轉之意思表示——基於買賣契約之占有改定及租賃契約之簡易交付——、租用人為持有標的物及因標的物稍未特定而不生占有移轉之效力,承租人)仍然依誠實信用原則(信義則)不得以標的物未交付為理由而拒絕履行本件租賃契約(э─З契約)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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