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
接下去談公平法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謂多層次傳銷是指,就推廣或銷售之計劃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則指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多層次傳銷與直銷有所區別,後者為直接將商品販售給顧客,前者則多層層次,除了自己販賣產品,也可以建立本身的銷售網路,並從中賺取利潤。
目前公平會對多層次傳銷採報備制,無所謂核駁,而是備案登記性質,並不得以報備作為宣傳,未報備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依公平法第四十二條,可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平會已處分過兩家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停業處分。
另外逼個管理重點則是多層次傳銷業應准許參加人退貨,在十四天內按原價退貨(可扣除必要損害及程序費用),十四天以上則按原價九折退貨。
第三個要點,多層次傳銷業者對參加人應盡說明告知重要事項的義務,第四,多層次傳銷業者與參加人應簽訂書面契約,其中必須包含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事項。第五,講習與訓練費用不應與成本相差太多,不可藉講習、材料費等名目收取高額金費。
至於單以吸收人頭賺取佣金,則構成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不當多層次傳銷,也就是「老鼠會」。而是否可以退貨,是檢驗不當多層次傳銷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