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理法律事務所廣告位置


法律諮詢 │  法律書籍 │  國際合作 │  律師推介

債權讓與擔保與權利質權
     什麼是債權讓與擔保或權利質權呢?為了說明起見,讓我向您報告我做律師辦過的兩個案子:

     我有一個當事人甲公司,被他的債務人乙公司倒債,票退了,他來問我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追索票款的官司是最好打的,大概一定贏,但是,嬴了、債務人沒有財產的話,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証而己,並沒有實際的效用。

     所以,我支票也不用看,只問他「你的債務人乙公司有什麼財產?」

     他起先說沒有,但我一再提醒他,追問他,說「並不是只有已經登記他公司名下的財產才是財產啊!」

     這樣問了五、六分鐘,他才「想到」乙公司曾經提過向丙建設公司分期購買不動產,該不動產價值一千八百萬元,債務人乙公司已經付了一千兩百萬元,剩下六百萬元未付。這項一千兩百萬元付的款及六百萬元的應付款,換取了丙建設公司將來應該將房子及土地持分過戶及交付予乙公司的義務,這是債務人公司的一項財產.也就是該乙公司對丙建設公司請求房屋過戶的債權,是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於是,我們就假扣押了這一項財產,經過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丙建設公司查封了這一項財產。結果,丙建設公司提出異議,主張因為乙公司未按期付款,丙建設公司可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並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條款沒收全部乙公司已經付的價款一干兩百萬元,於是,我們研究一下法律的規定,認為:乙公司遲付價款應該是真的,所以,丙建設公司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也應該是有理由的,不過,解除契約後依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雙方應該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丙建設公司應該將乙公司已經付的一千兩百萬元返還于乙公

     司,至於,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約定,乙公司遲付,丙建設公司可以沒收全部乙公司已付的價款,它的性質依照最高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子看來,應該是一種違約金的性質,如果能夠說服法院認定丙建設公司沒收乙公司的一千兩百萬元的「違約金」金額過高的話,法院可以裁減這項金額,而判決丙公司應該返還乙公司一部分的金額。

     所以,我們當機立斷,主張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建設公司返還一千兩百萬元,這項乙公司請求丙公司返還一千兩百萬元的債權也是乙公司的財產權,所以,我們請求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查封乙公司這一個對丙建設公司的債權。

     當然啦!丙建設公司繼續否認乙公司有這項權利,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二0條的規定,以丙建設公司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乙公司確實對丙建設公司有請求返還一千兩百萬元的權利。  

     在訴訟中,我又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對我的當事人相當有利,使我們大概能夠預估,法院大概會判決丙建設公司返還六百萬元到一千萬元之間,換句話說,丙建設公司大概只能沒收二百萬元到六百萬元之間。

     不過,在這個訴訟當中,我們很擔心另外一件事,那就是,乙公司還有其他債務人,假如他們知道我們查封了乙公司對丙公司這一項債權,而知道參加分配的話,那麼,我的當事人便只能分配到一小部分,這樣,打了半年、一年的官司,花了不少時間、金錢及精神,可能收獲不大,被別人坐收漁翁之利,所以,最後,我們找出乙公司,在法院共同以六百萬元和丙建設公司達成和解,由丙建設公司簽發一張六百萬元的即期支票交付我的當事人,只虧了一、兩百萬元。這算是一個相當令人滿意的結果。

     我報告這一個案例,目的是想提出下例三點結論,供各位參考:

     第一點:債權人應該儘可能地發覺債務人的財產,這些財產除了大家所熟悉的不動產以外,還包括其他一切有交易價值的財產,例如,這個案例中的「債權」,即乙公司請求丙建設公司過戶的債權或請求丙建設公司返還價金的債權。如果徵信的時候能夠挖掘愈多債務人的財產,那麼,萬一發生倒帳的時候,我們可以下手查封的財產就愈多。

     第二.如果聽了今天我所提出來的建議,愈能體會更多債務人之財產的觀念,更擴大債務人財產權的觀念,而這些觀念正是其他債權人,尤其是同行競爭所缺乏的話,那麼,就可能別人不敢做的生意我們敢做,別人不知道可以去查封的財產,我們知道可以去查封,如我剛才所舉的例子,別的債權人也許就沒有這個觀念?也許在當初徵信的時候沒有問到債務人在購買這個房子當中,而不知道債務人對這個建設公司有這項權利。

     第三,最重要的,為了怕別的債權人也發現了債務人這項財產,來聲請參加分配,怎麼辦?甚至是,債務人乙公司去製造假債權來參加分配,怎麼辦?我想唯一的辦法就是,當初在跟乙公司交易的時候,如果要求乙公司將此項權利設定債權讓與擔保或設定權利質權設定給我的話,依照法律的規定,我們享有和抵押權一樣,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這樣的話就不怕別人來參加分配了。

     接下來,來介紹第二個,我曾經辦過的案子,也是相當值得債權人來參考的。

     甲公司融資給乙電腦公司一千六百萬元,現在乙電腦公司面臨將要倒閉的命運。怎麼辦?甲公司來請教我,他說:乙電腦公司一直想取回退票,甲公司可不可以相對的要求乙電腦公司立下切結書,保證一定償還該欠款?如果乙公司還是不還,可不可以告他們詐欺或背信。

     我對甲公司說:立下切結書,當然可以!問題是,它的效力怎麼樣呢?關於這個問題,簡單的講,它只是違反切結書應負民事責任而已,乙電腦公司並不構成詐欺,因為,必須告的人能夠證明乙電腦公司於書立切結書的時候,就存心詐欺,才可能成立,這個證明的責任.太難了!至於背信嘛!刑法有它固定的意義,它並不是泛指一般「違背信用」的意思,而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經理為公司處理事務、律師、會計師為當事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作了違背任務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背信罪,所以違反切結書,不可能構成背信罪。

     因此,你們公司最好趁著乙電腦公司想取回支票的時候,設法從乙電腦公司挖掘出一些財產出來,縱使沒有現成的現金,或者可靠的不動產抵押,最好也有將來可期待的財產,因為,債務人乙電腦公司的財產才是你們公司最後的保障!

     經過我這麼說經辦人員還是想不出乙電腦公司有什麼財產,最後,我只好追問他,電腦公司是做什麼的,當時他們向你們融資,是跟你說要幹什麼的?為什麼需要資金。結果甲公司說:

     乙電腦公司承包了一項政府機構的電腦程式設計,已作了百分之九十,剩下百分之十未作,如果這百分之十做完以後,乙電腦公司可以收到一千萬的款項。

     於是,我建議:

     甲公司要趁著乙公司想取回支票還願意談判的時候趕快和乙公司設定權利質權,即運用談判技巧使債務人乙公司同意設定權利質權,把債務人乙電腦公司對該政府機構的一千萬元可能收到的電腦設計款之債權來擔保甲公司給乙公司的融資。

     甲公司照著我的話做了,取得了乙電腦公司的質權設定契約書、及乙電腦公司電腦工程合約。

     然而,沒有過多久,乙電腦公司倒閉了,還上了報紙,看起來債權人不少。這個時候,我提醒甲公司暫時不要輕舉妄動,至少必須等到權利質權設定滿六個月再說。因為,依照破產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既有的債務,於事後才設定擔保的,而且,這個擔保權的設定,是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六個月內設定的,那麼,這個擔保權可能被破產管理人撤銷。換句話說。甲公司對乙電腦公司的債權先成立,事後隔了一段時間,乙電腦公司才將權利質權設定給甲公司,如果,設定後

     沒有滿六個月,乙電腦公司就被法院依破產法的程序宣告破產的話,破產管理人就可以撤銷甲公司這個權利質權,一旦被撤銷,那麼,甲公司優先受償的權利就泡湯了!此外,縱使滿六個月了,可能也會被認為是「無償行為」,而被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以上這一個例子可以說明三點,供各位參考:

     第一、債務人乙電腦公司對該政府機構債權,是乙電腦公司一項重要的財產,債權人於徵信的時候,絕對不要放過,能夠不放過的公司,一定能夠做比別人多的生意。

     第二、假如,徵信時能夠同時要求乙電腦公司將此債權設定權利質權給我們的話,那麼,我們債權人可以就該債權優先受償我們對乙電腦公司的債權。現在,甲公司因為事先沒有這個觀念,沒有做到這一步,所以,中途設定後很擔心乙電腦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權利質權被破產管理人撤銷!假如當初甲公司早就認識我。在做這筆生意的時候,跟我研究過如何確保債權,早早能夠接受我的建議,中途也就不用擔心了。

      第三、不過,還好的是,他們公司中途碰到了我,我給他們這樣一個「權利質權」的點子,已經讓他們公司在絕望中燃起了一絲希望,而一般人也不太懂「撤銷」擔保權的規定,所以,甲公司的債權應該是有可能回收的。

      向大家介紹過這兩個案例以後,我可以向大家這樣說,這種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常是債務人倒閉時,債務人所擁有的重要財產,因為,其他有形的不動產差不多都空了,債權人不妨多花一些心力在這上面。像太平洋油脂公司倒債,也發現該公司對第三人之債權,也可以被假扣押、被查封,也可能有很多債權人去參加分配!為什麼就沒有人預先去設定「權利質權」,以取得優先受清償的優勢呢?為什麼大家都不懂呢?所以,我在這裡很願意來將這個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制度,介紹給大家,但願大家能夠接受它,發揮它能夠確保債權的功能!.並且,最好是,你的競爭對手還不了解這個制度以前,您已經能夠熟用它,利用它來搶生意,創造輝煌又安全的業務。

回上頁 BACK

著作權勞動基準法工程法與政府採購融資租賃、分期併購及公司出貨男女工作平等法公平交易法
債權確保•票據婚姻法律中國統一問題中國文明興衰史中國投資訴狀範例存證信函範例
契約•工作規則範例


其他法律相關網站各部會相關網站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