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脫產、假買賣、假抵押的方法
債權人被倒債的時候,最怕債務人脫產,以假買賣或假抵押的方式,將名下的財產過戶給別人或設定抵押權給別人!債權人通常私底下明知假買賣、假抵押,卻苦無「證據」,怎麼辦才好。
其實,只要是「假」的,漏洞就很多,債權人可以告債務人及該串通的人「偽造文書」,就是「明知不實之事實使公務員〈地政事務所〉登載不實罪」」。至於「證據」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隔離訊問」債務人及該第三人,只要債務人與第三人對於交付價金〈或借款〉為現金或支票、大鈔或小鈔、白天交付或晚上交付、或交付地點、資金是否從銀行傾出…等等問題陳述不一致時,通常就可以使法院相信假買賣、假扣押的存在。
我曾經代表債權人辦的一個案子就是這種情形,以下抄一段判決,供有關的債權人參考:
「被告〈甲〉與洪XX均提不出借貸50萬元之任何憑據或給付利息之資料,經隔離訊問,對有無借據之說明相反,被告〈甲〉供稱未給憑據等語,而洪XX則供稱有憑據,已返還等語。且被告〈甲〉又無法明確供明借款時間及借貸50萬元,被告〈甲〉均避不作答,其上開辯詞,純係虛枉,不足採信……」。
「……被告〈甲〉將房地售與其侄即被告〈乙〉,據被告〈乙〉稱其兄給與5萬元,在晚上七、八時於其叔即被告〈甲〉家中交付,其餘50萬元交洪XX未寫契約,被告〈甲〉則稱5萬元係支票、白天在洪代書處交我,50萬元係被告〈乙〉交代書洪XX等語,前後不符。…又關於購屋價款50萬元,據被告〈乙〉稱係其兄給付之現款,雖其兄翁XX在本院亦附和其說50萬元為現款,但翁XX在原案稱50萬元中有支票亦有現金,前後亦不相符…,綜上所述,洪XX抵押權借款50萬元不實在,被告〈乙〉之購房地亦不實在,使地政機關承辦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公信力及自訴人,事證明確,被告等均應依法論科,核被告等所為均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由此可見,債權人依法對付脫產作假買肖、假抵押的債務人,對於證據問題,並不是想像中那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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