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
司法院公報 第二十六卷 第九期 五八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六月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 月報表
| 登記號數 | 當事人姓名 | 住所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種類 | 登記年月日 | 備註 |
| 1851 | 夫 李柏敏 | 北市龍江路二00號 | 分別財產制 | 73/06/07 | 已登報 |
| | 妻 林玉卿 | | | | |
(一)案例
許多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作為他們夫妻間的財產制,此經台北地方法院「登記」在案,並在報紙及司法院公報26卷第9期58頁公告。到底辦了分別財產制,有什麼不同的效力?商場的戰將應注意什麼事呢?
〈二〉解說
1、如果不辦理「分別財產制」,並且經地方法院登記時,依照法律的規定,就以法律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間的財產制,雖然,可能該對夫妻或其他人員根本不知道有夫妻財產制這麼一回事。
2、所謂「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有一個特點,即除非能證明否則推定夫妻「共有」,且夫對妻的財產有管理權〈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使用收益權〈民法第一一一九條〉,及管理所必要之處分權〈民法第一0二0條〉,亦生糾葛。
3、相反的,夫妻一旦辦了分別財產制,就沒有爭執了,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一目了然,且各管各的。
4、因此,在商場上與人做生意,要意識到「我與誰訂約」 ,跟夫訂約或跟妻訂約?誰有財產?訂約時對方夫妻間是否訂有分別財產制?於契約繼續中是否有變更財產制?這些資料可以查司法院公報或函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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