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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王xx〈民國51年7月7日出生,台北市人,以下簡稱男方〉王白xx〈民國52年1月1日出生,台灣省台北縣人,以下簡稱女方〉,茲雙方因意見不合,自思難以白頭偕老,協議離婚,特訂立離婚條件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自本離婚協議書簽立後,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育一女二子,於協議離婚後,王x強之扶養監護權利歸女方行使,王x莉、王x國之扶養監護之權利歸男方行使,但雙方保有隨時前往探視之權利。
三、女方於離婚後去夫姓,雙方隻債權債務關係鷹自行清理,與他方無涉,雙方均不得對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雙方應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戶籍遷出登記等有關手續,各不得藉故刁難不辦。
五、以上條件係雙方基於自由意識下充分了解後喜悅簽字,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六、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由雙方各執壹份,見證人各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甲方:王xx
            身分證統一編號:A1xxxxxxxx
            住址:台北市中山北路xx號
            乙方:白xx
            身分證統一編號:f2xxxxxxxx
            住址:台北市中山北路xx號
            見證人:張三
            住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五段xx號
            見證人:李四
            住址:台北市天母西路xx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xx日

使用說明:
一、若子女歸女方監護,可向男方請求扶養費。如:「甲方願意每月負擔扶養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
二、關於離婚時財產之分配與取得,亦得在協議中規定。如座落大安區xx段xx地號 之土地一筆,歸乙方取得。
三、冠夫姓者,宜書明除去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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