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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離婚,想想當初

夫妻不和,產生了「離婚」的念頭與必要,實在不幸,尤其是,在有小孩的情況下。
所以,碰到當事人踏進律師事務所,請求辦理離婚事宜,在討論了一大堆話以後,我總是循例提醒他〈她〉們:「請問你〈妳〉們當初結婚是戀愛的?媒妁之言?還是父母之命?」如果是戀愛來的〈大多數〉,我接著就跟他〈她〉們談論回憶起當初戀愛時候的甜蜜情景。
「為什麼,當初那麼甜蜜,現在卻鬧得非離婚不可?是不是再多加考慮?雙方再好好談一談!如果無法再和好如初,也要好好談一談如何『協議』離婚及子女問題,妥善的解決問題,要是連這些都無法談,實在有負於當初談的戀愛了」。
這種做法,有的時候滿有效的,根據我的經驗,挽救了許多婚姻及嚷著要告的怨偶和諧的離了婚。
如果有一方承認自己當初看錯了人,並不斷的敘說其配偶的不是〈簡直到了「萬惡」的境界!〉,而不願或不可能回憶當初戀愛的甜蜜!
我則告訴他〈她〉們!「世間是有因果的,當初你〈妳〉看錯人所種下的因,現在得到了痛苦是果;人必須對他〈她〉錯誤的選擇負起責任與代價的,因此,你〈妳〉的配偶固然有種種不是,但是,你〈妳〉也不是一點責任都沒有的,也不可能不必付出相當的代價!這樣想,也用不著恨太多,同時也苦了自己!」
聽到類似這樣的話,當事人往往會心平氣和許多,不會再因「恨」與「氣」,而拒絕雙方的溝通。有許多男女表示「決不協議離婚,對方要告讓他〈她〉去告好了!」我也一定問她們:「你〈妳〉決不協議離婚,是因為你〈妳〉跟她〈他〉在一起很快樂,她〈他〉值得你〈妳〉不顧一切的爭取呢?還是她〈他〉太可恨了,你〈妳〉不願讓她〈他〉太順利達到目的?」答案往往是後者「恨」字在心頭。
面對這種狀況,我會加以分析: 「自己的生活最重要,如果讓對方不如意自己會快樂,就去做:否則,自己也得不到快樂,就不一定需如此告到法院去!有什麼不能平衡的地方,衡量對方的經濟能力,不妨請求一點贍養費,這樣,雖然精神是無價的,但金錢多多少少也算某種程度的補償,可以考慮!尤其是,有小孩需要你〈妳〉扶養的時候!」
根據經驗,有許多當事人接受我這樣的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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