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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多是女方要求判決離婚

從事律師業務多年,得到一個深刻的印象是:很多女方想離婚而不可得,尤其是,許多三十歲左右的女性!
為什麼想離婚而不可得?
因為,一則她〈他〉們與配偶無法達到「協議」離婚,二則,如果必須動用到以法院來判決離婚的話,則由於法律對准許離婚的條件限制蠻多的〈必須具備法律所列舉的原因〉,法院不會輕易的判決離婚。
這樣一來,對於那一些實在需要離婚的人來說,就極為痛苦了。
許多女性,在律師事務所痛陳她的先生多年來如何的連續打她〈女性打得過男性的,畢竟是少數〉,現在子女稍大,實在忍無可忍,想要離婚可以解脫痛苦!
我問她們:「有無多年來被打的傷單?」
她們說:沒有!那有人一開始就準備離婚,而準備作離婚證據的傷單?」
是的!這就是問題之所在了!
我只好告訴她們:「以不堪同居之虐侍告離婚,依判例,須證明他方有習慣性的毆打行為,你現在沒有傷單證據,如何告得贏?除非你的小孩或鄰居能夠出面證明,則還有希望!」 她們說:「夫妻吵架在房間裡,誰看的見?」「小孩偶而看見,父母的離婚事,怎叫小孩當證人?」
如此來說,有事困難重重!
因此,我認為,法律嚴格限制離婚的原因,基本上是對女性不公平的!所幸,自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以後,民法修正對於判決離婚的原因,增列了一項「其他重大是由難於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各界應努力爭取這一項「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利用,以求從痛苦的婚姻中解放!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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