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義務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 陳○○ 住:台北市○區○東路○號○樓
被告 張○○ 住:同右(現住所不明)
為提起履行同居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 請求判令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緣原告與被告結婚二十餘年,此有戶籍謄本記載資料可稽(證一),詎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底,敬無故離家,不告而別,原告四處尋找仍未見被告蹤影,找尋多年後,不得已乃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登尋人啟示,希被告建報號回家團聚,重享天倫有報紙節錄為證(證二),惟被告迄今仍未回家,且音訊全無。
二、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與原告有婚姻關係,即負有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履行同居義務。
三、 被告現居何處,無從知悉,故無法聲請調解,原告為此不得已依法起訴,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重婚姻,而維法治,另送達於被告知通知書,請准為公示送達,是所至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六 日
具狀人 陳○○
證一: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證二:節錄報紙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