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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 陳○○ 住址:台北市松山區○路○號○樓
被告 張○英 住址:原住同右(現住居所不明)

為訴請離婚事:
訴之聲明
一、 請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緣原告與被告結婚二十餘年,有戶籍謄本記載資料可稽(證一),詎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年底,竟無故離家,不告而別,迄今音訊全無,拒不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前經原告向 鈞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業已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並確定在案,此有 鈞院幾熟年度婚自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書可稽(證二),惟判決至今以歷數月,被告非但為返家履行同居之義務,且仍無音訊,何先敘明。
二、 按妻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自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之情形(請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夫得依該條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原告爰依該法條之規定提起離婚之訴。
三、 被告現居何處,無從知悉,故無法聲請調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0三條起訴,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至送達於被告知通知書,請准為公示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證一:戶籍謄本乙份。
證二:民事判決書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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