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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技術出口法令之探討
一、自大陸引進技術的類型
從大陸引進技術出來,個人在實務上經常遇到的類型是:
一、大陸的客戶要求把專利移到台灣來生產,像醫院用的專門設備,引進專利必須適當的對該專利 技術為評鑑,認為在台灣或國際上有市場,可以做適當的引進,這是關於專利的轉讓問題。
二、台灣企業到大陸設置獨資企業,專門聘請大陸人負責開發技術工作,如果開發出來,產權是屬 於這個企業的,若這家台商要轉移技術出來,是不是自已可以完全掌握,還是要再透過正式的 出口手續。
三、台商到大陸考察,經由各種管道,認識大陸的技術人員,這些人員在大陸的研究所或國營事 業,原來都有很安穩的工作。台商透過非正式的管道,像私下每日給付幾百塊人民幣,請他研 發一些東西。從台商的角度來看,他所花的代價不是很大,但可能獲得很有市場的東西。對大 陸來說,他們在原有職業上又增加外快,不亦樂乎。這個類型並非很正式,卻蠻方便的,但也 有缺陷和後遺症,所以,今天要紹大陸有關這方面的制度,以及可能引起的問題。
技術比起商品,它的特性是沒有固定的形式。商品是有形物,要出口、海關、貨運都有正式的管道,否則就出不來。但技術可能存在電腦磁片裡,可能在紙張上,可能是記憶在腦子裡。基於這些特性,它變的非常靈活,相對的要討論法律的問題也同樣有其靈活性,如果規規矩矩,按步就班,一板一眼的出口型式,我們姑且名之為正式的出口型式;其他的方式,我們就稱之為非正式的出口程序。何以不說為「非法」,因為各地法令不一,雅開大陸,就依靠各國的法令來解釋,在大陸可能不一定完全合法,在國際跟台灣可能就合法,有這樣的空間,所以用正式,非正式來區別。
二、正式出口
先介紹正式出口的方式,從大陸法令和他們作業的角度來看,大陸在正式出口方面的法令規章相當少,從他國引進技術到大陸的法令規定非常多,而且有正式的法律像「技術合同法」、「技術進口管理辦法」,規章相當多,法令比較完整,基本上他們還是認為外面的技術比較進步,尤其在商品化這方面,引進來的時候,擔心資金方面吃虧等等,所以訂定法律來保障,若是對大陸過份不利就無效,這方面的法令很多。相對的出口的法令,只有「暫行辦法」還有各地方管理的「暫行辦法」,用這種行政命令的位階來處理。由此可見大陸在出口方面還沒有穩固的制度,面對技術出口,又喜歡又害怕。喜歡的是以外貿來看,可以賺取外匯;害怕的是,大陸屬較 封閉的社會,恐怕違反國家安全或對國際上貿易的競爭會有不利的影響。
技術出口的類型包括:
一、具體成形的專利,在大陸或國外已經申請過的。
二、工藝的方法,養殖或哺育的方法。
三、技術服務,是個人具有的技藝,轉售不了的,像勞動服務的類型。
四、附帶技術,整套設備的出口。不過這方面還不是很強。
五、大陸跟外人合作開發、合資,這在第三世界做的較多,把科技和整套設備,輸到較落後的地方 去。
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大士出口技術涉及的主體有兩個:一是貿易業務單位,一是出口的單位。像工廠或國營公司的商品要出口,都得透過專門的貿易公司來做,這就產生許多困擾,搞貿易的不懂產品技術,搞技術懂生產的沒有貿易的權利,將來談判簽約都得跟貿易公司。若有品質不銀,要索賠時,貿易公司就把責任推到工廠或國營公司的經濟單位,產生複雜的三角關係,工廠與貿易公司互相推諉。在法律上沒辦法對工廠,因為簽約的不是工廠。雖然個人或單位有可能把東西出口,可是他們沒有簽約權。就是有這兩個主體。
在主管機關方面也有兩個系統,一是管貿易的單位,在中央就是「對外經濟貿易部」,地方就「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另一個管技術的也一樣,中央由「國家科學委員會」管;各地方也科學委員會。在審批的時候要牽涉的人員有
一 外方
二
技術擁有者
三
貿易公司
四
主管單位:對外經貿單位及
五
另一主管單位:科學委員會
程序方面來看,貿易的原動力都來自供需雙方。台商和擁有技術的大陸方,一開始接觸,洽商,理出共同的意向,技術擁有者就向各地有貿易權的出口公司領取申請表,再用技術出口的貿易公司的名義,由技術擁有者送交該技術的主管機關簽署意見,若同意,再由技術出口公司,向經貿部或經貿委員會請求批准,然後由技術進出口公司首需要者(台商或外商)進行談判、簽約,簽好再送到主管經貿的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之後,出口、外匯的歸管以及技術需要通過海關放行,都憑這個審批書。經過這樣的程序,主體這麼多。有人說在大陸辦事難,講求人際關係,因為一件事的管理要透過的機關太多了,缺一不可,要花的人力很大。有些到大陸弄一個投資,就要花上一年多,要跑好幾趟,花上百萬台幣,才可以搞成,成本相當高。如果站在台灣的立場,讓一些專門技術公司來仲介、處理這些事務,代表談判,可以使成本降低。
要經過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交易的目的是,對外匯有其控管方式,外匯牽涉到地方跟中央,還有主管跟技術擁有者分配的問題,一般規定要上繳百分之五外匯,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技術擁有者可以享有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出口貿易公司來分享。利潤就被集分散掉了。如果是企業出口,企業可以保留所分得的外匯,若是個人,則只能分到人民幣,這就又有百分之二十的差價。還有稅的問題,出口者是企業,就依企業的所得稅問題來繳納,大陸公營企業的所得稅大概有百分之六十、七十。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大陸的國營事業喜歡跟外資合作的原因,最起碼稅可降到百分之三十三以下,若是特區或沿海十四個口岸及其他開放城市還有另外的減免。個人的話,稅更重。個人每個月賺八佰塊以上,就要繳所得稅。後來又立法,多了一個各人調節稅,只要收入超過四佰二十元,稅率馬上就升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就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級。從程序的繁複,外匯的分配、稅的問題,甚至更嚴重的是,在審查的時候,相對於外面的資源,他們會很極端的考慮,是不是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是不是對出口不利,對國際競爭不利。相對於大陸程序的繁複,就是台商或外商成本的增加,如果要一板一眼依照正式的出口途徑來辦理,短期內,由於成本的問題,恐怕還不容易。
三、非正式出口
非正式的出口方式,類型有三:
一、台商向企業或個人購買(已經有的)技術(或授權),購買以後,可能這個企業敢跟您簽合 同,可能不敢,但您已經取得這個技術,在台灣或外國行銷。
二、台商出資聘大陸的企業或個人,按月給付或整個計畫算做一筆費用,給他去研究開發,發展出 技術。
三、規模較大的台商,進軍大陸,設立獨資企業,例如就有客戶在那邊設立軟體設計公司,再把軟 體拿到外面賣。
這三個類型,只在個別的合同、契約、產權問題上處理清楚,不一定要百分之百,一板一眼地依據大陸的種種規定做,就可以達到,至少是大陸以外的世界合法的程度。以下就來注意這方面的有關規定。
有外面是私有經濟、契約自由,只要不明顯違反法規,這些契約都是有效的,而且可以約定適用那一國的法律,因為這不是投資,若是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那國家的法律。投資以外的合同,是可以約定用那一國那一地區的法令,用比較私有經濟的體制來解決。在大陸有兩個法律,一是企業遵循的涉外經濟合同法,一是個體、自然人用的民法通則。而前者還很難做到,依規定所有合同都要做成書面,再經主管機關審批,才產生效力。倒是個人方面,有民法就好處理多了。
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問題(同我們的智慧財產權),在兩岸關係法草案裡,有關大陸所有權,民事規定、知識產權的規定、基本上,也可以准許由當事人來約定適用大陸或台灣的法律。換言之,不違反我們法律,憲法的基本原則,大陸的民法,知識產權的法律,根據兩岸關係條例草案,以後傾向於承認他們這些法律,所以從他們的法律來斷定他們產權的歸屬,還是要考慮到的。更何況,知識產權的立法跟一般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在大結構上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可見是不會違反我們兩岸關係法提到的公共秩序,憲法原則的規定。
大陸方面牽涉知識產權的法律有二、,一是專利法;一是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條例。比較特別的是,如果簽約或取得技術的對象是個人,而個人與原工作單位間產權的畫分,是職務性的,非職務性的問題都會牽涉到。在大陸用人的問題,隸屬於勞動法,許多出口上,既渴望也害怕,從個人來看,也一樣。像技術方面,某人在原單位已有工作,他的技術是單位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如果買來以後,單位提出來說該技術是單位所有,個人對他而言是侵佔,另外還有公法上行賄的問題,這先不談,先談台灣的問題,一個可能發生糾紛的形式是,大陸的單位委託律師來控告,這技術是他所有,而這個產品也可能行銷國際,他也在國際上這麼控告,這一來認定上的糾紛已然發生。如果發生在台灣,我們跟據什麼法律來認定所有權的歸屬。
其實,有關知識產權的法令,在世界各國大原則是不變的,依台灣專利法,有職務發明,跟職務有關的,跟職務無關的;著作權,出資聘人著作的,非出資聘人著作的。所以判斷的原則都是一樣,我們要去細分。職務發明的範圍,大陸就比較擴大。如果牽涉到公法,大陸的技術人員把職務上的發明拿去賣,利益獨攬,就會扯上受賄、行賄的問題。大陸人基本上不太敢跟外面的人簽正式的合同,其來有自。我們為了留下蛛絲馬跡,總要跟他合照或留下書信往來的資料。另一個案型,反而不是大陸單位跟台灣的受讓人互告,而是這個單位或個人又授權給台灣另一個公司,引起兩個台灣人打官司的情形。所以縱然沒辦法簽下合同,也要想辦法留下彼此往來的「信物」。
兼職與受賄問題。大陸改革開放以後,才逐漸可以兼職,但靠技術兼職是有問題的,有一個案例:某工程師,有辦法將傾斜的大樓扶正,在五年之間解決十幾幢危樓,成果頗佳,還立志要把比薩斜塔扶正。幾年下來賺了十幾萬人民幣後,有眼紅的單位檢舉了他,說他本身是公務員,從外面兼職收取十幾萬。檢察院還將他是起公訴,引起與語論說,兼差賣茶葉蛋,無事,做有貢獻的事,賺這些錢有什麼不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用靈活的方式,找大陸的高手做事,就要注意到制度上的差距,甚至挖角也一樣。依大陸勞動法,人才要走必須本單位同意,否則就會遭罰款或記過、除名(形同永不錄用)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大陸正式的商業活動倒不可怕,不管是產權或釐清糾紛,最壞的地步也不過金錢的損失,可怕的是,在非正式的出口管徑裡,牽涉到國家秘密、刑法,就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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