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赴大陸投資,必須學習、適應大陸快速的法令、政策變遷,才不會吃虧。
一九九三年以來,中國大陸先後頒佈、施行了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條例、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還有「士地增值稅」、「公司法」、「台商保護法」等等法律,立法之快速,令人驚嘆。其中,以消保法為例,台灣的消保法在立法速度上竟遲於中國大陸,當然,這是我國立法機關代表多元的社會利益及黨派、各種學者見解,必須經過討論,才能獲得共識,完成立法,和大陸人代會、黨政運作不同所致,並不一定說台灣不如大陸。然而,中國大陸這種快速立法、變化多端的趨勢,倒是值得我們注意,也值得台商思索如何因應。
為什麼中國大陸會從過去的「無法無天」轉變成如今的「快速立法及法制化」?
關於這各問題,涉及到我們所熟知的法諺「有社會斯有法律」(註一),從極端的公有制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乃至於十四大以後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社會基礎完全改變,當然必須快速頒佈、施行適合商品經濟尤其是市場經濟的法制;套句大陸社會主義人士慣用的話,就是「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並且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註二)。當然,這樣講,不免過於「唯物論」,忽略了人心的理想性格,過於認定「存在即是合理」,也忽略了以「正義」為基礎的法律,有可能以「理想性」來改變經濟及社會現實的一面(註三)。只是,現階段的中國大陸確實因為「市場經濟」路線的確立,帶動了有關的法制化。
事實上,這一種從農業社會欲發展到「市場經濟」社會的路程,行清未到現在,在中國大陸已經彎彎曲曲走了一百五十年。
一百五十年來,中國為了解決民生問題,必須將大量的人口「釋放」成工商業人品,進而避免不了必須工商業化的大趨勢,另一方面,又因為農村人口多、農業包袱太大,在工商業化的過程中,屢屢引起農業人口的「反彈」,形成過度的「反商」政策,因而,延緩了工商業化的速度。
在這種社會基礎及變動上,近百年來的中國法制現代化工作,也就在「即必須前進,又屢遭挫折」的情況下緩慢進展。配合工商業的法律,其原理、原則-產權保障、契約自由、平等,在一九四九年「農民革命」取得政權而加以廢止三十年後,到了一九七九年以後又被中國大陸重新開始接受,因而,帶動了合同法、民法等一連串的立法運動。
我們看今日中國大陸的法制,當然,有許多和台灣不一樣,但從大的架構、大的法律名目、大的原理、原則來看,其實和所謂「大陸法系」的法律,沒有太大的不同,只是執行的程度大有不同。一九四九年,中共發佈「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實非正確,也許六法全書中原來有關「動員戡亂」等政治性較高的法律應予廢除,但其中代表一、二百年以來工商業時代的民法、商事法、智慧財產權、訴訟法、仲裁條例、稅法、金融法、關務法規、行政訴訟法,集中一、二百年來諸國許多法律家的思想、智慧和技術,豈是當時國民黨單獨「創造」出來的,一個社會只要走發展工商業的路線,豈能打倒這些工商法律。因此,大陸在徹底廢止六法全書後,過了三十年,又必須重新逐步頒佈適合工商業的法制,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則」,一九九三年的「海商法」、一九九一年的「著作權法」,以及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都是代表例。
這讓我們想起,鴉片戰爭後,列強的商品輸出,刺激了中國的幼稚民族工商業,附帶的也促使中國制定相應的商法,清廷在一九○三年令伍廷芳等人起草商律,合「商人條例」、「公司律」,以「欽定大清商律」頒佈施行,(註四),這些商事法當然隨清廷覆亡而「人亡政亡」了,但是,它的精神、原理、原則卻能生生不息,不漲的在北洋軍閥的立法運動、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甚至共產黨的「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中屢仆屢起,相信終有一日,當中國大陸完成較工商業化的工作時,商事法(含公司法)等等法律,終會在該工商業化的中國社會中生根。當然,這個時間,可能會很漫長,恐怕至少需要三、五十年吧?令人慨嘆的是,當一九九四年,我們回頭看一九○三年「欽定大清商律」時,歷史已經走了九十年,中國大陸尚未完成及落實工商業化的法制,甚至公司法也剛頒佈。這和中國的農業人口包袱大、工商業化緩慢,因而引起社會、政治動盪息息相關。為了人民的幸福,中國大陸應認清中國的農業包袱、工商業化的趨勢、工商業法制化的必要性,僅可能降低政治化,努力完成社會變遷中的法制化工作。說台商投資大陸,必須認清楚這些法制化的工作才剛開始,還沒有生根,變化還很多,台商必須學習適應這種大環境和可能的變化,才不致滅頂。
註一:參林紀東,法學緒論,第四頁,五南出版,民國六十七年。
註二:佟柔主編,民法原理,第一頁,(北京)法律出版社,一九八二年版。
註三:林紀東,法與經濟,前揭書,第一八八、一八九頁。
註四:楚貴連、沈家本與晚清變法修律-兼論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收集於「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 瞻」,第一九七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