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會主義的法制下,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特別多,台商宜多加小心:
1.主體不對者,無效
台商與大陸單位簽訂投資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該簽訂合同之大陸單位是否確為有權簽署該合同之單位,否則,極易因此導致所簽訂之合同,因主體不對而歸於無效。
例如,某台商與大陸某研究所,就鰻魚外銷簽訂買賣合同,後鰻魚因故於出口前整批死亡,對此事件,究應由台商或大陸之研究所負責賠償,雙方興訟,一審法院判決台商勝訴,上訴二審後發回更審,一審更審台商又勝訴,大陸一方不服再上訴,結果二審法院以簽訂合同之大陸一方即該研究所,其單位並無對台貿易權,故合同因主體不而無效,終判決台商敗訴
又如,台商至大陸與鄉鎮下單位之某區委員會,簽訂一有關土地之合同,但最終該合同卻因大陸相關土地法令中規定合同應與縣級以上之土地機關簽訂,方為有效,因區委員會為縣以下之層級,導致其所簽訂之合同無效。
2.抵觸法令者,無效
在大陸投資合同無效之機會相當多,依據大陸民法、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抵觸法令者,無效。
例如,某台商投資大陸土產買賣,因為合約書上規定台商給付之貨幣為人民幣,結果大陸方面收受價款後交付不良貨品,經對方律師威脅,指出台商支付之價款為人民幣,此種情形有違反大陸外匯管制條例,因而只有吃悉虧而不敢訴訟。在此應注意的是,台商雖有權使用人民幣,但應證明其合法取得來源,或至少訴對方無法證明其人民幣取得來源不正當。所以簽訂合同時應以美金計算單位,但標明美金與人民幣之匯兌比率,而折算人民幣給付價款。
由以上例子,大家應注意投資資金之來源及合約上之約定用語,為免麻煩,台商應合作在資金上彼此互相資借,以避上述例子之風險。
3.違反政策,無效
大陸之民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均有規定,合同違反政策者,無效。亦即大陸之法源除法律以外,尚有政策。在上述鰻魚買賣之案例中,就因違反當時之對台貿易政策導致合同無效。
4.違反指令性計劃,無效
計劃可分成兩種,一種是指導性之計劃,另一種是指令性之計劃,只有違反指令性計劃之合同,方為無效。惟此種會導致合同無效之指令性計劃,大陸自一九九二年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後,即越來越少。只有在所投資之資物屬於相當重要時,才應特別注意。
5.違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無效
此種規定較為抽象,如被引用,對台商也相當不利,至目前為止,筆者尚未發現有個別例子。
6.違反平等互利之合同,無效
台商至大陸投資若憑藉其談判技巧,而取得相當優厚投資之條件時,有可能該合同日後會因違反平等互利之原則,而導致無效,所以如果簽訂之合同,條件特別好,也要小心。
7.虛偽之合同,無效
大陸一方與台商洽談進行假合資,雙方約定,資金實際上由大陸一方負責,台商所匯入之資金,待各種手續辦完,大陸一方即退還該筆款項予台商,而台商亦可從中取得大陸承諾給予之利益,此種在形式上借用台商多義之合同,即是所謂之借人頭。若日後大陸一方不給予台商其當初承諾之利益時,台商實際上無計可施,因為此種合同日後有可能因大陸一方舉證證明已返還資金,而被認定為虛偽之合同,而歸於無效。
台上所列均為合同可能無效之幾種原因,一般言之,大陸合同無效之可能性較台灣為多,所以若台商所投資之事業為期較長的話,應特別考慮種種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之原因,盡量做好事先的規劃為當。
8.同無效之結果
合同若是有上面所述之原因,而造成無效,並不是整份合同全部都為無效,而只是有問題的那一部份無效而已。
舉個例子:某台商與大陸合資,規定雙方各出資百分之五十,而利益之分配台商卻分到百分之七十,大陸方面只分到百分之三十,此種合同即有可能因違反平等互利原則,而歸於無效。惟此時只有合同中有關利潤分配之約定部分無效,並非整份合同均歸於無效。
此外,若因合同無效導致經濟上之損害,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雙方面都有過失時,則依過失之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所言,為合同法之總論部分,以下再來介紹各論部分,談談和台商有關的幾種重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