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眾電腦屋是指通過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瀏覽、信息查詢、網絡休閒、收發電子郵件等信息服務的綜合性營業場所。
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事公眾電腦屋經營及其相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公眾電腦屋信息服務上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眾電腦屋資質管理和監督;
上海市公安局負責公 電腦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監督;
上海市郵電管理局負責本市各類娛樂場所利用電腦進行游戲的活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市公眾電腦屋的登記註冊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經營證照)
公眾電腦信息服務經營者應具有市信息辦頒發的《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上准營證》(以下簡稱《營業證》)、市通信行為管理部門頒發的《上海市互聯網絡上網服務經營代辦證》(以下簡稱《代辦證》)、市公安局核辦的營上執照方可經營。
第六條(受理部門)
上海市公眾電腦屋審證辦公室是市信息辦專門受理申請《准營證》的辦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宏觀調控、合理平衡、合理布局的原則對公眾電腦屋的營上申請,進行資質審核,各區、是信息化機構可對本轄區內公眾電腦屋的申辦進行受理;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按《上海市公眾電腦屋安全管理辦法》核發《合格證》;
經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具有發展公眾電腦屋資格的單位方可與申辦者簽定業務代理權議,並上報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發放《代辦證》。
第七條(申請程序)
申辦公眾電腦屋的程序如下:
(一)向市信息辦提出資質審核申請:
(二)經批准後,憑市信息辦頌發的《准營證》與經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許可具有發展公眾電腦屋資格的單位簽定業務代理協議,並向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發放《代辦證》;
(三)憑《准營證》和《代辦證》向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申領《合格證》;
(四)憑《准營證》、《代辦證》和《合格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辦理《營業執照》。
第八條(審證期限)
審證期限各為15天
第九條(經營條件)
(一)與公眾信息網絡聯網的計算機量不少於20台
(二)營上場地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場所建築結構安全、合理;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營業場地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應當具備安全通道;
(三)網絡維護管理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指定安全責任人,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
(四)管理制度齊全;
(五)市辦企業應具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單》。
第十條(經營要求)
(一)公眾電腦服務營上應當在室外統一安裝"公眾電腦屋"字樣的標識;《代辦證》《准營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必須在室內醒目的位置;
(二)行業人員應當具有《公眾電腦屋從業人員服務合格證》,
(三)安全責任人應當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上海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員資格證書》;
(四)明碼公布收費價格;
(五)對收發電子郵件、使用國際互聯網服務的顧客,應當記收發電子郵件、使用國際互聯網服務的起始、結束時間及能證明其身的氏效證件,登記記錄應當保三年;
(六)經營者必須每季度向市信息辦匯執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公眾電腦服務的經營者和顧客,不得行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公眾信息網絡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的;
(二)制作、複核、查閱、傳播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凶殺、恐怖等影響社會秩序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不銀信息的;
(三)利用計算機行賭博活動的;
(四)利用電腦從事光碟、軟碟游戲和向未成年人提供網上娛采活動的;
(五)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
(六)未經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批准經營電信增值業務的;
(七)將公眾電腦屋轉讓他人經營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所列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條、第十條的,由上述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進行查處;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合格證》,同時抄告市信息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議取消公眾信息服務的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行政解釋)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信息辦會同市公安局、市郵電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解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