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1998年5月31日發佈 1998年6月9日修訂)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 ,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特修訂本規定。
一、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認定制度,並設立專門機構,對在滬的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進行技術等級、市場前景、專案風險及知識產權狀況等方面的認定。由市政府頒佈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目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頒佈的目錄,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認定。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在滬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經認定,也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二、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市政府安排6億元創業投資資金,從事風險投資,優先支援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優先列入市技術改造專案計劃,在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方面給予特別扶持。
三、市政府設立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的認定;組織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的立項、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提供"一門式"服務;培育和指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仲介服務組織;採集、發佈應用領域的科技攻關資訊,推廣國內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與產業界、金融界的溝通渠道,開展學研成果資訊交流。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促進對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和產權交易,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程。
四、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專案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持有者創辦企業,註冊資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組建公司時行政機關收取的有關費用(國家有規定的除外)。
五、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之後兩年,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50%。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則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之後三年,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50%。上述返還收入,90%返還企業,10%納入創業投資資金集中使用。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的轉讓收益,免征營業稅;其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列收列支返還專案擁有者。
六、在滬註冊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1997年1月1日以後企業稅後利潤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形成或增加企業的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五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內返還企業。
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權的收益按照校辦企業的財稅政策規定執行。應用型科研院所整體轉制為科技企業的,在五年內,可享受本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八、經市有關部門批准的孵化基地,屬孵化專案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列收列支返還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術?業開發區及孵化基地的建設。
九、凡政府資助的產品開發研究專案,在規定期限內未認真開展轉化工作的,暫停對該專案組和專案執行人的政府資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列入大專院校綜合評估的指標體系。
十、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專案投資,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專案,從專案實施之日起三年內,根據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之後三年,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40%的股權收益。凡屬企業自主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作?股權投資的,成果完成人根據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30%的股權收益,後三年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20%的股權收益。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並出具書面協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企業自主開發(含二次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經認定後,對主要完成人,視其貢獻大小,在實施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後利潤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後三年可提取5%-7%,作為回報。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高新技術成果經認定後,在實施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後利潤中,對主要完成人,視其貢獻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後三年可提取10%-14%,作為回報。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讓,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成果完成人所獲取的轉讓收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經市政府批准,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由同級財政採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還給成果完成人。
十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所組建的公司不受工資總額限制,董事會可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佈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並可全額列支成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的股權收益,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投資,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稅基扣除。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滬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並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十二、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學生及國外專家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滬實施轉化的專案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經認定後,可優先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的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其產品在政府採購中,可獲得同等優先待遇。
十三、外省市來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專案轉化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推薦,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本市,並免交城市建設費。
十四、提倡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兼職辦科技企業,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所在單位應繼續為科技人員從事應用研究開發提供科研實驗條件。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辦科技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允許保留其在原單位的工作關係。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辦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應遵守與原單位的約定,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使用原單位或他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與原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定。
十五、組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作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人員、管理人員以及仲介服務組織工作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可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十六、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可優先向人事部推薦申報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上海市科技功臣獎"重點獎勵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業化實施者。凡屬應用性研究開發成果範疇而未進入實際應用階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鑒定和申報市級獎勵。設立上海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
十七、申報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凡具備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及時申請專利。對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市科委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十八、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市已頒佈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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