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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的行為進行規範的通告
(2000年5月15日)
為促進我市網路經濟健康發展,保障電子郵件收件人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依法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的行為進行規範。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網使用者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因特網使用者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應遵守以下規範:
    1.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發送;
    2.不得利用電子郵件進行虛假宣傳;
    3.不得利用電子郵件詆毀他人商業信譽;
    4.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廣告的,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因特網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關將作如下處罰:
    1.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第一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停止發送該商業資訊;對後果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支援被侵權的收件人訴諸法律的請求,關於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責任人予以處罰;
    2.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3.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第四項的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對違法者以查處。
  五、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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