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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網路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範的通告
(2000年5月16日)
為規管網路廣告經營行為,促進網路廣告健康發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網路廣告的現狀,對本市網路廣告經營者的經費資格作出以下規定:
一、本通告所調整的網路廣告是指在我市轄區內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從事網路信服務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網路經濟組織),利用因持網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廣告活動。
二、本市已經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專營企業可從事網路廣告的設計、製作、代理業務,也可在自辦網站上研展廣告發佈業務。
三、各類合法網路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種媒體在因特網上發佈由廣告專營企業代理的廣告,但在發佈廣告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媒體發佈廣告的有關手續。
四、網路經濟組織在具各相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直接承辦各類廣告。網路經濟組織承接廣告業務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增加廣告經營範圍,並辦理《廣告經營計可證》,取得網路廣告經營資格。
五、本通告發佈之前已經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的網路經濟組織,應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180天內補辦上述手續。
六、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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