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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通告
(2000年3月31日)
為適應因特網(又稱國際互聯網路)經濟發展需要,便於識別和規範利用因特網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增強政府服務意識,保護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建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網上經營行為是指:在北京市轄區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領取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網路經濟組織),利用因特網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通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拍賣、發佈廣告的行為。有下列行為的網路經濟組織應申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
  利用因特網簽訂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網上交易;
  利用因特網發佈經營性廣告;
  利用因特網進行經營性形象設計、產品宣傳;
  利用因特網專業從事國際互聯網接入業務、網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提供資訊源服務。
  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機關。申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網路經濟組織,應通過因特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的HD315網站申請登記備案。HD315網站網址是:http;//hd315.com.。
三、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主要事項包括:網路經濟組織名稱、註冊號(或有效證件號碼)、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金)、類型、經營範圍、網路管理負責人、網路從業範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註冊功能變數名稱、IP地址及網路提供商、網路位址、伺服器的機器名及所在地點、其他事項。
四、登記備案機磁在接到網路經濟組織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申請後,即予網上登記備案。同時,編制網上經營行為備案代碼並通過因特網提供備案標誌,該網路經濟組織應在其網站首頁設置備案標誌。
五、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主要事項發生變化的,該網路經濟組織應當向登記備案機關申請變更備案。登記備案機關應在接到網路經濟組織備案申請後,調整相關備案內容。
六、網路經濟組織登出或終止網上經營行為的,應向登記備案機關申請登出備案登記。登記備案機關在接到登出備案申請後,應撤銷網路標誌。網路經濟組織依法被吊銷法定資格的,登記備案機關有權終止其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撤銷網路標誌。
七、已經取得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網路經濟組織,從事經營活動,仍需取得合法從業資格。
八、申請網上經營行為備案,不收取備案登記費。
九、網路經濟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備案機關的監督管理。登記備案機關對網路經濟組織的網上經營行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罰。
十、本通告發佈前已存在的網上經營行為,須在本通告發佈之日後180日內向登記備案機關申請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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