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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網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網吧"等公眾資訊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的管理,促進公眾資訊網路資訊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障資訊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器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器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公安部、資訊產業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網吧"經營行為加強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吧"是指通過電腦與公眾資訊網路聯網,向消費者提供上網學習、資訊查詢和交流等服務的營業性場所。不提供電腦上網服務,而利用電腦開展其他經營性活動的場所;不作?"網吧"進行管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主管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履行維護公共資訊網路的日常管理,對"網吧"開辦的審核檢查職能。
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網吧"經營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經資訊產業部或省級電信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已領取經營許可證的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業務和多媒體通信業務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可以發展"網吧"。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保護管理辦法》,被取消聯網資格或被暫停聯網的單位和個人,處罰期限未滿的,不予批准經營"網吧"業務。
第六條 經營單位發展"網吧",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認真審核,與開辦"網吧"的單位或個人簽定業務代理協定和資訊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將"網吧"的名稱、地址、終端數量、從業人員名單及代理協定等有關材料報當地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經營單位對"網吧"經營者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第七條 申請經營"網吧"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設施齊全;
    (二)具有相應的電腦設備和技術人員,供用戶上網的通信線路應滿足各營業用電腦能同時上網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四)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經營"網吧"的單位或個人持與經營單位簽定的業務代理協定(副本)和資訊安全責任書向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電腦監察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接到申請後,必須在7日內派員到場對安全設施等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對符合開辦條件的,由市政級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頒發《江蘇省公眾資訊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安全合格證》(以下稱《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合格證》實行一地一證和年檢制度,不得轉讓、租借、共用、偽造、塗改。
第九條 《合格證》、營業執照和有關管理制度應懸挂在營業場所內的醒目位置,並對所提供的服務專案明碼標價。
第十條 對於"網吧"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或案件,經營者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報告,並保留原始記錄。
第十一條 "網吧"的經營者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對消費者進行安全教育,對所委託發佈的資訊進行審核、登記,對消費者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合法證伴以及使用公眾資訊服務始和結的時間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一年,隨時接受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的檢查。
第十二條 "網吧"的電腦資訊系統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使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三條 "網吧"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服從公安部門、電信行業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檢查,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侵犯公眾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經營電腦遊戰。"網吧"經營者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負有監督舉報並停止上網的責任。"網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得利用"網吧"的電腦資訊系統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十四條 "網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電腦資訊網路或者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五)其他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
第十五條 "網吧"經營者對有關部門的檢查應予配合,不得妨礙、拒絕檢查。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以警告或停機整頓。
第十七條 違法本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從事本辦法規定的"網吧"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電腦監察部門依照《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止,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於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吊銷其《合格證》或取消聯網資格。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聯網,給於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設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電腦監察部門依照《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給於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於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不按規定進行《合格證》年檢的,由公安機關給於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其《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利用電子電腦經營遊戲活動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於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營業的公眾資訊網路資訊服務場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網吧"是指通過電腦與公共資訊網路聯網、向消費者提供上網學習、資訊查詢和交流等服務的經營性場所。另外,對於一些向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主頁製作、通過互聯網在當地或向異地租用伺服器空間進行資訊發佈、收取相應費用的單位或個人,也列入"網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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