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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和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國權〔1996〕28號
為加強對出版或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的著作權管理,防止侵權盜版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非法出版或複製,保證電子出版和電腦軟體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版權局決定對出版或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具體辦法如下: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引進出版境外電子出版物,應在出版之前將著作權授權合同一式兩份(正、副本)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下稱地方版權局)登記;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經登記和認證,取得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印製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下同)後,方可出版。
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境外委託複製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應在複製前將著作權授權合同一式兩份(正、副本)報地方版權局登記;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經登記和認證取得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後,方可複製。
三、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境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複製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應要求其出具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否則,不得複製。
四、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境內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複製電腦軟體,應要求其出具電腦軟體登記證書或其他著作權證明文件及當地新聞出版局核發的《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否則,不得複製。
五、地方版權局應對報登的著作權合同是否規範、齊備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於登記。
  對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授權合同正本退還報登單位;對未通過X認證的,不予登記合同。
六、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印製,委託各地方版權局代發給出版或複製單位。
七、地方版權局應每月將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表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國家版權局將定期對合同登記和認證情況進行統一公告並發給有關單位。
八、經合同登記後出版或複製的電子出版物或電腦軟體,出版和複製單位應向地方版權局提交樣品。
九、引進出版的電了出版物應在出版物及其裝幀紙上標明著作權合同登記號;未標明合同登記號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作為涉嫌侵權製品予以扣繳。
十、對不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出版和複製是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而造成侵權的單位,一經發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依著作權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對在1996年9月1日前一年內出版和複製的境外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出版和複製單位應在1997年1月1日前補辦登記手續,自該日起,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製品。如有違反,著作權行管理部門將作為涉嫌侵權製品予以扣繳。
十二、本通知各項規定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區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和複製單位,並認真監督、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的著作權執法工作,將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家版權局。
附件:
   1.出版境外電子出版物合同登記表(略);
   2.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軟體合同登記表(略);
   3.電子出版物和電腦著作權認證聯繫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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