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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發展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國稅發〔1999〕156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45號)的精神,根據《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發展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192號)的規定,現就中關村高科技園區內的軟體發展生產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辦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關村高科技園區的地域範圍包括其中心區、發展區和輻射區。
二、對北京市中關村高科技園區內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電腦軟體產品,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批准後,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按6%的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軟體產品是指記載有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碟、硬碟和光碟等)。
三、對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電腦軟體徵收營業稅;對未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或未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電腦軟體銷售業務一律徵收增值稅。
四、對隨同電腦路、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軟體?品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應按照電腦網路、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五、軟體發展生產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軟體發展生產企業是指從事軟體發展的企業,包括從事軟體發展又從事軟體生產的企業,但不包括單純的軟體生產企業。
六、本通知中有關增值稅的政策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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