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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8月29日頒布 2000年9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網站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實施全國統一備案登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進行全國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試點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備案登記主管機關),對經營性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網站所有者?實現通過互聯網發佈資訊、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或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活動的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設的並擁有向功能變數名稱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功能變數名稱的電子平臺。網站所有者是指網站功能變數名稱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具備下列特徵之一的網站:
  (一)網站所有者或網站所有者之一為企業;
  (二)網站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經營性網站的所有者應當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登記,領取《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在其網站首項安裝備案登記電子標識(以下簡稱電子標識)。《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及電子標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作。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應當配備資訊檢查人員,防止並及時清除各種違法或有損社會道德、不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資訊。
第七條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在運營網站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內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防止各種違法經營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申請、審查和核准

第八條 經營性網站的設立比照企業分支機搆的設立予以管理,本辦法對具體事項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的備案登記由網站所有者提出申請。網站所有者委託他人辦理網站備案登記的,應當按照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開辦經營性網站的網站所有者應當擁有相應的經營範圍。本辦法公佈之日前已經開辦的經營性網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其網站所有者應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個人設立經營性網站的,應在申請辦理網站備案登記前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本辦法頒佈前已經開辦經營性網站的個人,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補辦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網站基本情況和網站所有者基本情況。網站所有者應當按照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並提交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營性網站應在辦理備案登記的同時申請網站名稱註冊。
第十四條 網站名稱的申請、獲取、變更、登出及其它有關問題,由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按照《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網站備案登記,申請人應在線提出申請,並按照"紅盾315"網站(http://www.hd315.gov.cn)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規定程式提交有關備案登記資訊。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于在線申請程式完成後三十日內,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的,視同其撤銷申請。
第十七條 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網站所有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引導網站所有者下載安裝電子標識。電子標識安裝正確無誤後可以開始試運營。
第十八條 試運營期間,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按照《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申請的註冊網站名稱予以公告。試運營期間為註冊網站名稱異議期,在此期間網站所有者對所申請的網站名稱不享有專有權。
第十九條 備案登記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註冊網站名稱的網站頒發《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網站所有者開始享有註冊網站名稱的專有權,其網站自動轉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條 未能通過註冊網站名稱異議期的網站所有者可以重新提交註冊網站名稱申請。重新申請期間,試運營和網站名稱的公告、爭議、裁決及核准時間順延。經營性網站試運營連續時間最多少是超過一年。

第三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變更、轉讓及年度檢驗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有關備案登記事項。網站名稱的變更按照《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轉讓經營性網站的,轉讓人應提出登出申請並提交轉讓雙方的轉讓協定。經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轉讓人失去相應的網上經營權及註冊網站名稱專有權。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收回轉讓人的《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應依照本辦法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提出備案登記申請。備案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確認後頒發《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獲得《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後,應每年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進行年度檢驗。有關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登出

第二十五條 網站所在者因歇業、被撤銷、宣告破?或其他原因終止網站運營的,應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二十六條 網站所有者辦理登出登記,應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登出登記申請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其《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撤銷其電子標識。

第五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網站所有者獲得《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後六個月內沒有運營或停止該網站運營滿一年的,備案登記主管機關收繳其《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撤銷其電子標識。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的,備案登記主管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網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撤銷電子標識,並予以公告:
      (一)備案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擅自轉讓《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的;
     (三)不正確安裝電子標識且拒絕改正或擅自改動電子標識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或年度檢驗的;
    (五)利用備案登記網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頒佈前已經設立但未辦理網站備案登記的網站,應當自本辦法頒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備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登記。逾期仍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將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網站所有者仿冒電子標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經辦理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登記的網站應當根據"紅盾315"網站的有關規定補辦相應的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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