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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際電腦互聯網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國際電腦互聯網路(Internet)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訊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腦訊息系統國際聯網,是指我省境內的電腦訊息系統(或網路)與國際電腦互聯網路(Internet)聯接,實現電腦訊息的跨境傳輸和交換,以達到訊息資源分享的目的。
第三條 凡在廣東省境內進行電腦訊息系統國際聯網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備 案

第四條 凡進行國際聯網的電腦訊息系統(或網路)的使用者(以下稱聯網單位或個人),需在網路正式聯通後三十日內, 單位介紹信(個人需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地地級市公安機關電腦安全監察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直屬機關(含中央駐粵機關)到省公安廳電腦安全監察處備案。
第五條 本辦法公佈前已聯網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相應的公安機關電腦安全監察部門補辦備案手續。
第六條 聯網單位或個人辦理備案手續時,必須加實填寫備案表,以備檢查。
第七條 國際聯網備案表由省公安廳電腦安全監察處公安部統一式樣印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電腦安全監察部門是實行對聯網單位或個人進行安全監察和檢查的職責部門。
第九條 任何聯網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國際聯網接入服務機構進行國際聯網,不得私自從境外(包括港、澳、台、及外國駐華領事館)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接入國際計算器互聯網路(Internet)。
第十條 任何聯網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利用Internet從事下列活動:     2.與境外特務間諜機關、敵對勢力、反動組織及黑社會組織等聯繫,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或破壞社會秩序;
    3.查閱、複製、製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政治穩定以及黃色、淫穢等有害資訊。
第十一條 任何聯網單位或個人,在網上發現有害資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或放任。
第十二條 任何聯網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公安機關對Internet使用情況的安全審查,不得供故拒絕。
第十三條 對社會進行國際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必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協助公安機關對網上有害結點進行監控,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
第十四條 對社會進行國際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必須對網上有害節點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證向社會提供安全的上網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補辦備案手續;已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聯網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國際聯網資格。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聯網個人處5000兀以下罰款,取消國際聯網資格,並處設收聯網設備。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罰,取消國際聯網資格,並處沒收聯網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惡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聯網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將情況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所做出具體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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