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原告 王大光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一九巷二十八號
原告 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一九巷二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王大光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蔚理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一四0號四樓
被告 曉晴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辛亥路二段一一九號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大同 同上
被告 美商利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71 Roland Road Cincinnati, OH 45344
(LeDa Bioscience Inc.) U.S.A
兼法定代理人 大衛•莫特(David J•Motto) 同上
被告 約翰•福特(John A•Ford) 同上
為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億肆仟萬元及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大光新台幣二億五千六百萬元及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大同、大衛•莫特等人共同謀議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文件並向下游之醫院散發不實、中傷之信函誹謗永生公司之名譽,並於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應已觸犯刑法第二一四條及第二一五條及三一0條之罪,被告並據該不實之文件向美國俄亥俄州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阻礙原告之產品上市,原告因被告觸犯刑法二一四、二一五條及三一0條之罪而受有損害,自得對被告及其所屬之信錡公司及美商利得生物科技公司(LeDa Bioscience Inc.)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連帶賠償。
二、按生物科技為現代熱門高科技行業,足以吸引許多法人投資,查原告所產生之幽門桿菌試劑等產品為生化科技高科技產品,原告已和台北之代理商及北京之代理商談妥代理事宜(原證一號、原證二號),原告並與中華開發公司、元富證券公司等單位洽談由彼等投資一千萬美金,因被告等之犯罪行為,致投資者因此中斷投資,致原告受有美元一千萬元之損害,又因被告等之犯罪行為,使原告於三年內無法順利營業,營業額減少一千萬美元以上,被告亦應負賠償責任,以上合計,原告永生公司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陸億肆千萬元,原告之上述商業計劃及所失利益之損失,可傳訊中華開發及元富證券之相關承辦人員可稽(姓名及地址容後補呈)。其次,王大光個人投資於永生公司美元一百六十萬元,依所訂本件生物科技投資之合理計劃,三年內股價可漲五倍以上(可傳訊上述中華開發及元富證券公司之相關人員),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喪失此可預期之利益,被告應賠償所失利益之損害八百萬美元,合新台幣二億五千六百萬元。綜上,懇請賜判如聲明事項,以維民權。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具狀人 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光
具狀人 王大光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